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戴天红,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光学医学中心教授。委托代理人戴光宇,盐城市盐都区乡镇企业管理局退体干部。被执行人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710室。法定代表人朱倩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天红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191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静
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戴天红,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光学医学中心教授。委托代理人戴光宇,盐城市盐都区乡镇企业管理局退体干部。被执行人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710室。法定代表人朱倩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天红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191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