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凤东路(老党校至汕汾
高速)北侧“潮汕高等研究院”等项目
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府告〔2017〕9 号
为贯彻我市城市东扩发展战略,完善韩东新城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凤东路(老党校至汕汾高速)北侧“潮汕高等研究院”等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用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凤东路(老党校至汕汾高速)北侧,涉及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一、溪口二、官塘镇象山、秋溪、巷下、官塘镇经济联合总社、磷溪镇经济联合总社、铁铺镇铺埔经济联合社、红山林场等9 个权属单位,用地总面积约4714 亩,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拆迁和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市综合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以及项目用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倒卖、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严禁擅自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挖取砂、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活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抢种多年生植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湘桥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项目用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多年生植物等现状的控制管理,防止抢建抢种等现象发生。
六、项目用地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自行整改、拆除和清退;逾期不自行整改、拆除和清退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严肃处理。
八、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
九、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墓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并按征地进程,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期限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十、对妨碍、阻挠、扰乱土地征收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5 月12 日
(来自红桃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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