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师德教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问题,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7]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治理学校(单位)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违规有偿办班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治理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公办幼儿园、科艺中心)及在职教师(包括教体局党委管理的各级干部)二治理内容 (一)在职教师有以下行为的,视为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 (1)利用各种场所为学生进行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利的;(2)以家属、亲友及学生家长等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有偿办班进行有偿补课的;(3)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4)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行为提供便利帮助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的其他行为。 (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为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 (1)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的;(2)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有偿补课的;(3)默许、暗示、诱导、指使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校内公共教育资源或依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形式进行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的;(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公办学校(单位)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的其他行为。 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偿补课行为中,有固定场所、有相应师资和教学设施、有学科和课程、有相对稳定生源的有偿补课组织行为,视为违规有偿办班。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教体局中小学校(单位)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体局纪委监察室。各学校(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确保治理活动取得实效。治理以学校(单位)为基层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断强化自查自纠,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单位),确保《责任书》落实到每一位干部教师。 (二)加强宣传教育 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校(单位)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 1.适时抽查。各学校(单位)每学期适时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或电话访问,区教体局适时对各学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2.专项检查。各学校(单位)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要组织专项检查,区教体局将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进行督查。 3.综合治理。各学校(单位)接到举报以及区教体局接到或交办的相关举报要立即查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教体局汇报查处情况。要建立举报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按月份整理和分析举报投诉的数量变化、区域分布、查处结果及典型案例,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学校(单位)要依托家长委员会、家长服务中心、学校开放日、政务监督热线、教育互动平台等载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民巡访员、社区居民及家长代表等社会人士,对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吸纳其意见建议,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区教体局将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举报电话:83230221、83212849,举报邮箱:jyjw123@126.com)。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每起1000元奖励(举报人须提供详实完整、真实有效的录音、视频等有偿事实资料),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四)完善化解机制逐步推行校园周末开放日、寒暑假开放校园等模式,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场所;鼓励学校(单位)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建立辅导平台,鼓励在职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义务辅导,满足学生课后答疑解难、辅导补习的需要。四处理办法 经举报、发现并查证属实的在职教师和有关学校(单位)组织、实施或参与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的,一律在教育系统内通报、清退全部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 (一)对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 (1)在职教师查实1次有偿补课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和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职教师查实1次违规有偿办班的,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现工作单位。 (2)在职教师查实2次有偿补课的,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现工作单位;在职教师查实2次违规有偿办班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严重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3)在职教师查实3次有偿补课或违规有偿办班的,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所在学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1)所在学校(单位)查实1次教师有偿补课或违规有偿办班的,对所在学校(单位)在教育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 (2)所在学校(单位)查实2次教师有偿补课或违规有偿办班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学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3)所在学校(单位)查实3次教师有偿补课或违规有偿办班的,追究学校(单位)各级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4)所在学校(单位)默许、暗示、诱导、指使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校内公共教育资源或依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形式进行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并查实的,追究学校(单位)各级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其他情况的处理办法对有偿补课、违规有偿办班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追究所在学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