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8日,旬阳交警成功调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因受害者有过错,承担相应份额民事责任。
事情还得从4月25日说起。当日16时50分,魏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着家人,自旬阳县城准备到构元镇金马塔村,行至316国道1824km+400m(道路改扩建路段)处,遇张某驾驶的装载机正在倒车铲平路面。魏某没有停车等候,下车观察,被行驶中的装载机挤压。危急关头车上人迅速选择跳车,险些造成酿成惨案。本事故仅造成车辆受损、一人轻微伤,总损失21000元。

按照惯例,装载机驾驶人张某应当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本事故例外。此路段为316国道改扩建路段,实行间断放行。《通告》规定,中午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为放行时间。旬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深度调查后给肇事双方出具了事故证明。双方对案件事实均认可,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各持己见,相互指责,分歧很大。
事故中伤者出院后,民警立即组织中铁十五局一公司、装载机车主和小型轿车驾驶人魏某进行座谈。分别摸清各方当事人心里后,算了算诉讼程序的成本帐。经过长达四小时的思想感化,算账对比,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由装载机车主赔偿魏某各项损失14700元,余款由魏某自己承担。
魏某基于驾驶经验不足,违反禁令,侥幸通行,因此也成为民事赔偿“主体”,值得所有驾驶人汲取教训,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华商记者 钱欣欣 通讯员 李步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