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25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征,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00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罗瑞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放民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25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征,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00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罗瑞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