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此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谢谢
申请事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妻子***2014年6月-2017年5月工伤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7.841819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妻子***,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制工人,13年7月30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14年1月17日个人依法申请并被受理,14年3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14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4年5月12日鉴定为2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需要用人单位办理但迟迟得不到落实,经申请人上访,15年4月17日人社厅给予了答复,同年5月4日,省社保局核定了***/工伤待遇,其中伤残津贴4346.82元/月,从14年6月开始发放;15年12月30日省社保局作出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正常退休,养老金2190.58元/月,从14年5月计发;16年11月21日,按照县联社电话通知要求(退还伤残津贴,办理伤残津贴与养老金衔接手续),申请人退回了***所得的14年6月-16年10月的伤残津贴计13.133778万元。
退回伤残津贴后,伤残津贴即停发,但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的衔接迟迟得不到落实。经咨询省人社厅,必须通过用人单位才能办理,为此本人数次与省、市、县联社联系并亲自去省联社。经联社系统沟通,省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劳社办[2008]115号)《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计发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养老基金中支付,且以后仅执行养老金的调整政策。),17年5月对2015年12月30日做出的***《养老金计发表》进行了改办,从17年6月开始发放符合劳社办[2008]115号文件的养老金,但14年6月-17年5月的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2156.24元/月(14年6月伤残津贴4346.82元-14年5月养老金2190.58元)不予补发。2017年1-5月养老金调整增加部分158.71元/月也未发放。此段差额共计7.841819万元(2156.24元*36个月+158.71元*5个月)。
从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落实、2015年12月30日省社保局做出的非工伤退休的《养老金计发表》,2017年5月省社保局才对《养老金计发表》进行的改办,此一系列过程中联社系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和失误。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劳社[2006]67号)第十条(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算,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故请求2014年6月-2017年5月***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7.841819万元由被申请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