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伦,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XXX号410之自编A268房。
法定代表人:李仙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韩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宏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伦,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XXX号410之自编A268房。
法定代表人:李仙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逸姿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韩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