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提出,今后符合下列七类条件的,可享受免费停车,具体为:车辆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并能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进入医院不超过30分钟(含)的;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市民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监督举报。
今后,公众可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登录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等途径方式,进行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市民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监督举报。
今后,公众可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登录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等途径方式,进行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