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劳动合同期满高校毕业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6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4年公开招聘到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为做好期满后就业服务和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精神,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省财政厅已将经济补偿所需资金预拨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协助省创业就业促进会做好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等工作。
二、对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要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1、在我省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服务或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政府购买基层岗位人员。
2、各级人社部门要按规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他们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落实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3、要将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对象范围,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4、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原服务单位同意继续留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批准,原服务单位可与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留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省财政、人社部门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将统筹考虑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留用劳动合同期满人员增加的支出。
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将被原服务单位留用的人员,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服务范围,按时足额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用人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按照“单位推荐、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评审”的办法,评选表彰一批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劳动合同期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大力弘扬服务基层、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劳动合同期满高校毕业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6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4年公开招聘到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为做好期满后就业服务和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精神,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省财政厅已将经济补偿所需资金预拨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协助省创业就业促进会做好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等工作。
二、对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要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1、在我省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服务或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政府购买基层岗位人员。
2、各级人社部门要按规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他们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落实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3、要将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对象范围,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4、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原服务单位同意继续留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批准,原服务单位可与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留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省财政、人社部门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将统筹考虑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留用劳动合同期满人员增加的支出。
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将被原服务单位留用的人员,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服务范围,按时足额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用人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按照“单位推荐、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评审”的办法,评选表彰一批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劳动合同期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大力弘扬服务基层、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