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贪腐的村干部被处理,还有农电工。。。。。。。。。。。石家庄市通报4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1.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党支部书记董军良对集体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问题。2012年至2015年,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围村路、进村大街等集体工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董军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集体工程不公开招标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董军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乐市财政局原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2011年底,新乐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企业拨付技改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在两家企业申报中央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2万元。王琳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井陉县供电公司农电工王占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王占锋利用职务便利,将违规收取的67503.35元电费据为己有。王占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赵县韩村镇何家庄村党支部书记何聚辉等人乱摊派及以权谋私问题。2013年6月,赵县水务局出资改造韩村镇何家庄村水网工程。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按照每户200元标准违规收取425户村民水网改造集资款共计85000元,用于水电费支出、占地赔偿款、钢筋水泥管等村务开支共计73008.95元。2014年6月23日,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四名村干部以2013年水网改造劳务用工费名义在此85000元中各支取3000元。何聚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家庄市纪委)
沧州市通报10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1.河间市环保局驻尊祖庄乡环保中队中队长白胜利吃拿卡要问题。白胜利在负责河间市经济开发区和尊祖庄乡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检查工作后在监管企业食堂就餐的问题;另存在节日期间接受监管企业赠送烟、酒的问题。白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盐山县盐山镇前王村村委会主任于相志贪污村卫生室建设专项资金问题。于相志任盐山镇前王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前王村村委会的名义将已办理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自家空地基作为村卫生室的建设地址上报,并以前王村村委会的名义办理手续,加盖村委会公章,骗取验收。获批后将盐山县卫生局拨付的卫生室建设费30000元据为己有。于相志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于相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沧县汪家铺乡城镇环保所所长李洪星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问题。李洪星利用其担任沧县汪家铺乡政府城建所所长,负责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和节能示范补贴款共16000元,李洪星将16000元据为己有。李洪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经中共沧县纪委常委会2017年4月21日研究,李洪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孟村县交通局路政站职工吴玉国公车私用问题。吴玉国于2017年2月21日中午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办理个人私事。吴玉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孟村县高寨镇人大副主席、财政所所长吴秀进违规采购问题。吴秀进作为高寨镇2015年取暖改造项目实施的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临近取暖期,工期较紧,该工程未按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该项目未组织申报政府集中采购,吴秀进负直接责任。吴秀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南皮县南皮镇翟官屯村党支部书记张希芳、会计吕文义骗取补偿款问题。张希芳伙同吕文义骗取南皮县工业管理委员会树木及地上物补偿款328060元,70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258060元二人私分用于个人挥霍。另,张希芳、吕文义以虚构名单、多报土地和地上物的方式,冒领205000元的补偿款,140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65000元二人私分用于个人挥霍。张希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吕文义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希芳、吕文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泊头市洼里王镇北马庄村支部书记王成刚、村委会主任王成峰未批先建、违法占地问题。王成刚、王成峰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占用村集体土地7320.37平方米,为村民集资建住宅楼,国土资源局对该村两委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对该村两委罚款146407.4元。王成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成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献县小平王乡双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贺双战贪污国家危房补助款问题。贺双战在担任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3000元。贺双战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贺双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韩家场村党支部书记陈忠华、村委会主任纪冬、党支部委员赵书军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问题。陈忠华、纪冬、赵书军三人共同非法占用、转让村集体土地165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对纪冬等人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忠华、纪冬、赵书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肃宁县梁村镇张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张春辉、村主任张兆雄、支部委员张振武骗取私分退耕还林补贴款问题。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通过虚报退耕还林亩数的方式骗取退耕还林资金共计36372.6元,其中15372.6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21000三人以发放电话费、补贴的名义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7000元。张春辉、张兆雄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振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沧州市纪委)
唐山市检察院对外发布↓↓
日前,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洪仁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保定市检察院对外发布↓↓
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蠡吾所工作人员张峰刚、郭立江、王文光、苏小合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保定定兴县检察院对外公布↓↓
近日,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定兴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张增来(副科级)、许亦农(副科级)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定州市对5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庞村镇西只东村党支部委员杨中辉违规占地问题。2016年2月至3月,杨中辉未经批准私自占耕地2亩建厂房。2017年4月27日,因杨中辉搬家摆宴席问题,市纪委给予杨中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杨中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东旺镇中辛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冯国跃骗取养老保险金和虚开发票问题。2012年7月,该村按照上级要求统一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冯国跃等村干部在明知村民王老黑等七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仍为其填表上报养老保险,共计发放11580元,作为每季度每人300元的补助发放给村干部。2012年7月以后,该村11名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陆续死亡,村民死亡后不及时上报停发,截止至2015年1月停发之日,共计发放7550元,其中除支取990元发放给死亡人员家属外,其余6560元全部用于冯国跃个人消费。2014年6月,为解决村务活动中发生的招待费问题,虚开国土局于2012年免费为村内装的变压器发票8000元抵顶吃喝招待费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国跃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明月店镇闫家庄村党支部书记付占军违规为13名原村干部办理低保问题。付占军为了解决拖欠原村干部工资的问题,违反有关低保申报程序的规定,为13名原村干部申报了低保。该13户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按要求进行长期公示。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每户发放22个月的低保3000元,13户共计39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付占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东旺镇后营村党支部书记孙互刚村内收支不入账问题。2015年,该村进行电改,每户收取电表安装费10元,共收取村民8160元,计划用于安装工人的饭费、租车费、加油费等费用。该款未入村集体财务账,而是建电改专用账。其中用于电改的费用6119元,其他村级开支1714元,剩余327元由村会计保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互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叮咛店镇民政所所长马全贞低保审核不严问题。2013年5月,叮咛店镇崔蒲庄村9名村干部违规享受低保,镇民政所未认真审核该村低保申报材料,导致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每人领取低保金3594元,9人合计领取低保金32346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全贞党内警告处分。
邯郸市肥乡区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和“四风”问题↓↓
1.区气象局“五一”期间不认真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给予办公室工作人员赵博超行政警告处分。
2.区移动公司党支部委员、市场部主任张志海工作疏忽,致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移动公司窗口无人在岗,给予张志海行政警告处分。
3.区档案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史运双办公室虚设XXX办公席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给予史运双党内警告处分。
4.区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钱文霞办公室虚设XXX办公席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给予钱文霞党内警告处分。
5.区交通局客运站副站长李付彬用办公电脑玩游戏、机关人员空岗,给予李付彬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区交通局6月6日上午55名干部职工有38人未在机关单位,区纪委对区交通局党组全区通报批评。
廊坊市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永清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文书,自2012年7月从永清县法院调任县委政法委后,以借用为名,长期占用县法院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费用由县委政法委负担,直至2015年12月退还。王文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安次区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孙永和,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个人决定,两次用工会经费购买慰问品发放给非工会会员。孙永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广阳区支油办主任曹文江,违规发放补贴,2015年度、2016年度为两名临时工以精神文明奖的形式发放奖金2万元。曹文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大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大队长刘伟,2017年3月在接待上级到大城县协助办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刘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三河市公安局李旗庄派出所所长张少东,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张少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建中心节能办工作人员张革军,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弄虚作假,获取开发商额外购房优惠。先后四次接受节能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并由企业担负其旅游费用约8000元。张革军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霸州市发改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苗宏伟,违反公车使用规定,2017年5月13日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同事孩子回家。苗宏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文安县德归镇文教室校长李春平,2017年5月为其子举行婚宴时,违反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备内容,存在分期、分批宴请且收受镇政府工作人员礼金。李春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日,廊坊纪检监察网对外公布↓↓
1.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事员关军涉嫌受贿问题。2016年2月,关军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少缴购房款约30万元,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付清首期房款。同年8月,关军将此房出售,房地产公司又免收更名费2万元,两项合计少缴约32万元。关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大城县权村镇石家务村原党支部书记姜德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问题。2012年,姜德平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及重婚问题,被刑事拘留。2013年
1.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党支部书记董军良对集体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问题。2012年至2015年,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围村路、进村大街等集体工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董军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集体工程不公开招标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董军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乐市财政局原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2011年底,新乐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企业拨付技改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在两家企业申报中央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2万元。王琳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井陉县供电公司农电工王占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王占锋利用职务便利,将违规收取的67503.35元电费据为己有。王占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赵县韩村镇何家庄村党支部书记何聚辉等人乱摊派及以权谋私问题。2013年6月,赵县水务局出资改造韩村镇何家庄村水网工程。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按照每户200元标准违规收取425户村民水网改造集资款共计85000元,用于水电费支出、占地赔偿款、钢筋水泥管等村务开支共计73008.95元。2014年6月23日,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四名村干部以2013年水网改造劳务用工费名义在此85000元中各支取3000元。何聚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家庄市纪委)
沧州市通报10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1.河间市环保局驻尊祖庄乡环保中队中队长白胜利吃拿卡要问题。白胜利在负责河间市经济开发区和尊祖庄乡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检查工作后在监管企业食堂就餐的问题;另存在节日期间接受监管企业赠送烟、酒的问题。白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盐山县盐山镇前王村村委会主任于相志贪污村卫生室建设专项资金问题。于相志任盐山镇前王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前王村村委会的名义将已办理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自家空地基作为村卫生室的建设地址上报,并以前王村村委会的名义办理手续,加盖村委会公章,骗取验收。获批后将盐山县卫生局拨付的卫生室建设费30000元据为己有。于相志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于相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沧县汪家铺乡城镇环保所所长李洪星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问题。李洪星利用其担任沧县汪家铺乡政府城建所所长,负责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和节能示范补贴款共16000元,李洪星将16000元据为己有。李洪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经中共沧县纪委常委会2017年4月21日研究,李洪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孟村县交通局路政站职工吴玉国公车私用问题。吴玉国于2017年2月21日中午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办理个人私事。吴玉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孟村县高寨镇人大副主席、财政所所长吴秀进违规采购问题。吴秀进作为高寨镇2015年取暖改造项目实施的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临近取暖期,工期较紧,该工程未按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该项目未组织申报政府集中采购,吴秀进负直接责任。吴秀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南皮县南皮镇翟官屯村党支部书记张希芳、会计吕文义骗取补偿款问题。张希芳伙同吕文义骗取南皮县工业管理委员会树木及地上物补偿款328060元,70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258060元二人私分用于个人挥霍。另,张希芳、吕文义以虚构名单、多报土地和地上物的方式,冒领205000元的补偿款,140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65000元二人私分用于个人挥霍。张希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吕文义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希芳、吕文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泊头市洼里王镇北马庄村支部书记王成刚、村委会主任王成峰未批先建、违法占地问题。王成刚、王成峰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占用村集体土地7320.37平方米,为村民集资建住宅楼,国土资源局对该村两委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对该村两委罚款146407.4元。王成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成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献县小平王乡双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贺双战贪污国家危房补助款问题。贺双战在担任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3000元。贺双战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贺双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韩家场村党支部书记陈忠华、村委会主任纪冬、党支部委员赵书军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问题。陈忠华、纪冬、赵书军三人共同非法占用、转让村集体土地165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对纪冬等人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忠华、纪冬、赵书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肃宁县梁村镇张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张春辉、村主任张兆雄、支部委员张振武骗取私分退耕还林补贴款问题。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通过虚报退耕还林亩数的方式骗取退耕还林资金共计36372.6元,其中15372.6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21000三人以发放电话费、补贴的名义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7000元。张春辉、张兆雄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振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沧州市纪委)
唐山市检察院对外发布↓↓
日前,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洪仁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保定市检察院对外发布↓↓
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蠡吾所工作人员张峰刚、郭立江、王文光、苏小合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保定定兴县检察院对外公布↓↓
近日,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定兴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张增来(副科级)、许亦农(副科级)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定州市对5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庞村镇西只东村党支部委员杨中辉违规占地问题。2016年2月至3月,杨中辉未经批准私自占耕地2亩建厂房。2017年4月27日,因杨中辉搬家摆宴席问题,市纪委给予杨中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杨中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东旺镇中辛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冯国跃骗取养老保险金和虚开发票问题。2012年7月,该村按照上级要求统一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冯国跃等村干部在明知村民王老黑等七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仍为其填表上报养老保险,共计发放11580元,作为每季度每人300元的补助发放给村干部。2012年7月以后,该村11名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陆续死亡,村民死亡后不及时上报停发,截止至2015年1月停发之日,共计发放7550元,其中除支取990元发放给死亡人员家属外,其余6560元全部用于冯国跃个人消费。2014年6月,为解决村务活动中发生的招待费问题,虚开国土局于2012年免费为村内装的变压器发票8000元抵顶吃喝招待费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国跃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明月店镇闫家庄村党支部书记付占军违规为13名原村干部办理低保问题。付占军为了解决拖欠原村干部工资的问题,违反有关低保申报程序的规定,为13名原村干部申报了低保。该13户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按要求进行长期公示。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每户发放22个月的低保3000元,13户共计39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付占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东旺镇后营村党支部书记孙互刚村内收支不入账问题。2015年,该村进行电改,每户收取电表安装费10元,共收取村民8160元,计划用于安装工人的饭费、租车费、加油费等费用。该款未入村集体财务账,而是建电改专用账。其中用于电改的费用6119元,其他村级开支1714元,剩余327元由村会计保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互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叮咛店镇民政所所长马全贞低保审核不严问题。2013年5月,叮咛店镇崔蒲庄村9名村干部违规享受低保,镇民政所未认真审核该村低保申报材料,导致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每人领取低保金3594元,9人合计领取低保金32346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全贞党内警告处分。
邯郸市肥乡区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和“四风”问题↓↓
1.区气象局“五一”期间不认真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给予办公室工作人员赵博超行政警告处分。
2.区移动公司党支部委员、市场部主任张志海工作疏忽,致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移动公司窗口无人在岗,给予张志海行政警告处分。
3.区档案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史运双办公室虚设XXX办公席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给予史运双党内警告处分。
4.区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钱文霞办公室虚设XXX办公席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给予钱文霞党内警告处分。
5.区交通局客运站副站长李付彬用办公电脑玩游戏、机关人员空岗,给予李付彬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区交通局6月6日上午55名干部职工有38人未在机关单位,区纪委对区交通局党组全区通报批评。
廊坊市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永清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文书,自2012年7月从永清县法院调任县委政法委后,以借用为名,长期占用县法院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费用由县委政法委负担,直至2015年12月退还。王文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安次区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孙永和,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个人决定,两次用工会经费购买慰问品发放给非工会会员。孙永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广阳区支油办主任曹文江,违规发放补贴,2015年度、2016年度为两名临时工以精神文明奖的形式发放奖金2万元。曹文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大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大队长刘伟,2017年3月在接待上级到大城县协助办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刘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三河市公安局李旗庄派出所所长张少东,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张少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建中心节能办工作人员张革军,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弄虚作假,获取开发商额外购房优惠。先后四次接受节能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并由企业担负其旅游费用约8000元。张革军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霸州市发改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苗宏伟,违反公车使用规定,2017年5月13日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同事孩子回家。苗宏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文安县德归镇文教室校长李春平,2017年5月为其子举行婚宴时,违反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备内容,存在分期、分批宴请且收受镇政府工作人员礼金。李春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日,廊坊纪检监察网对外公布↓↓
1.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事员关军涉嫌受贿问题。2016年2月,关军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少缴购房款约30万元,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付清首期房款。同年8月,关军将此房出售,房地产公司又免收更名费2万元,两项合计少缴约32万元。关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大城县权村镇石家务村原党支部书记姜德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问题。2012年,姜德平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及重婚问题,被刑事拘留。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