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想,不仅是我所在的区县,应该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都会遇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不得外出,且采取了定位监管、按时报到、不定期抽检等一系列手段来防止列管人员离开居住的区县;但列管人员,特别是交通肇事罪的列管人员,往往因欠债而需要外出务工维持生计。这也就形成了规定与实践的冲突,我县采取的办法是符合外出条件的可以请假外出,长期在外求学、就业的,则积极协调变更居住地。
但平心而论,谁又愿意自己辖区内多一个人呢?所以变更居住地成功的几率非常小,即使是省内变更也十分困难,特别是部分没有技术特长,需要在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变更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对于此类人员,我们也只能想办法引导其在本地就业,但本地市场狭小,就业又十分困难,导致了部分列管人员怨气很大。
请问,各位如何处理类似情况?万望不吝赐教。
但平心而论,谁又愿意自己辖区内多一个人呢?所以变更居住地成功的几率非常小,即使是省内变更也十分困难,特别是部分没有技术特长,需要在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变更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对于此类人员,我们也只能想办法引导其在本地就业,但本地市场狭小,就业又十分困难,导致了部分列管人员怨气很大。
请问,各位如何处理类似情况?万望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