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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人员限制外出与本地求生困境的冲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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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想,不仅是我所在的区县,应该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都会遇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不得外出,且采取了定位监管、按时报到、不定期抽检等一系列手段来防止列管人员离开居住的区县;但列管人员,特别是交通肇事罪的列管人员,往往因欠债而需要外出务工维持生计。这也就形成了规定与实践的冲突,我县采取的办法是符合外出条件的可以请假外出,长期在外求学、就业的,则积极协调变更居住地。
但平心而论,谁又愿意自己辖区内多一个人呢?所以变更居住地成功的几率非常小,即使是省内变更也十分困难,特别是部分没有技术特长,需要在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变更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对于此类人员,我们也只能想办法引导其在本地就业,但本地市场狭小,就业又十分困难,导致了部分列管人员怨气很大。
请问,各位如何处理类似情况?万望不吝赐教。


IP属地:四川1楼2017-06-26 14:28回复
    默许~前提是要保证每月定期报到。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6-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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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谈话不定期,见面不定期,不来马上警告,打电话不接或人机分离,除非特殊情况,马上警告。保护报自己啊


      3楼2017-06-2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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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你说的情况我很了解,但是你切入点对我们来说有问题,因为与实际联系太紧密。
        1、托管,据了解社区矫正有一个托管,换句话说就是临时帮你管管,大致上不需要帮你料理解矫入矫。这个可以很好解决问题。
        2、你马上回说发达地区不接受什么的,如果是上海这类超级发达的地区发生案件一般是判几缓几,选择家庭压力和坐牢你随意时间一样,我不认为有什么问题难以琢磨的
        3、外地打工本地犯案,比如交通肇事,这个我应该怎么说,既然你都能本地犯罪了,我还管你生活问题啊。你在本地一年待不到多久,你就犯个罪,谁敢收你。
        真正和你说生活困难的不是交通肇事,而是那些不务正业,自身就靠打擦边球生活的人,这类人重新犯罪的概率太高谁愿意收?


        4楼2017-06-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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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得正确认识,被社区矫正本身就已经是“宽容”,已经社区矫正了,还要求外出打工,这个已经是过分的要求了。这个过分,与地域无关,与经济状况无关,与何种犯罪无关。至于达到无法维持生计的,那就属于社区矫正里的帮扶部分了,也是现在精准扶贫的任务,与规定并不冲突。


          IP属地:山东5楼2017-06-2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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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如此严管,干脆按照监狱标准发给生活费得了


            IP属地:山东6楼2017-06-2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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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其中的道理,司法所的弟兄应该懂得!


              IP属地:安徽7楼2017-06-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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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种情况比较普遍,也是社区服刑人员与司法所情绪抵触的爆发点,如果默许出去即使定期回所报到,该人在异地犯案,检察院追责那是没商量,即使该人未犯案,假如该人在外地出现意外,其家属如果讹诈你也属正常,因为居住范围和外出《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楚。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6-2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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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也许是积极的,但是现实发展……大家都懂得。就政法机关而言,公检法自中央到地方到乡镇都有明确的业务受理范围,而社区矫正工作不同,部,厅,市级局,县级局均在指挥一个无权 无钱,缺人的司法所开展工作,领导指挥一大堆,干活就一人,干好成绩是上级,追责还是你一人,不感觉很奇葩吗?体制的问题注定有争议,注定不会有良好的长足的发展。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6-2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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