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在《新五代史》冯道传之前,有大篇幅的评论。并用王凝妻李氏之事,来讽谕忍耻以偷生者。原文如下:
予尝得五代时小说一篇,载王凝妻李氏事。以一妇人犹能如此,则知世固尝有其人,而不得见也。凝家青、齐之间,为虢州司户参军,以疾卒于官。凝家素贫,一子尚幼,李氏携其子,负其遗骸以归。东过开封,止旅舍,旅舍主人见其妇人独携一子而疑之,不许其宿。李氏顾天已暮,不肯去,主人牵其臂而出之。李氏仰天长恸曰:“我为妇人,不能守节,而此手为人执邪?不可以一手并污吾身!”即引斧自断其臂。路人见者,环聚而嗟之,或为弹指,或为之泣下。开封尹闻之,白其事于朝,官为赐药封疮,厚恤李氏,而笞其主人者。呜呼,士不自爱其身而忍耻以偷生者,闻李氏之风,宜少知愧哉!
请注意,他说的王凝妻李氏事,是出自于小说,而不是史书中。百度一下,在司马光的《家范》一书中,也有记载。其他的,都是在之后的人的书里面引用的,在欧阳修之前,具体的出自于哪一部小说呢?并没有找到。
欧阳修(1007-1072),《新五代史》从欧阳修给尹洙、梅尧臣等人的信件看,在景祐三年(1036年)之前,已着手编写,到皇祐五年(1053年)基本完成,这是史学界公认的说法。司马光(1019-1086),《资治通鉴》成书于北宋神宗元丰七年,即公元1084年。
可知司马光的记载,是来自于欧阳修。而欧阳修自己说是来自于小说,也可以说,这就是他自己创造的小说人物。“则知世固尝有其人,而不得见也”。世上固然应当有这样的人,但是见不到!
大家按常理,推想一下当时的情景:一个女人,而且是县令的夫人,至少是大家闺秀吧,竟然拿斧头砍断了自己的手,这得有多大的勇气!
第一,那把斧头至少是神兵利器,削铁如泥,才能一下就砍断,不然,痛都痛晕了,还能砍两下三下?
第二,这个夫人,是个武林高手。自己砍自己的手,也是若无其事,面不改色。
第三,被人扯了手,就砍手。拉扯之间,那要是碰到了身体其他部位,比如胸部或头部了呢?也一起砍掉?
第四,五代乱世之中,丈夫死了,儿子年幼,不想着好好把儿子养大,动不动就自残,这算是孝吗?
第五,礼教之大防,虽说男女授受不亲,但也有“嫂溺叔援之以手”的从权之道。而且,这是在宋代理学之后,才大兴的吧。宋代以前,似乎并没那么严格?从南宋的李清照,都还有再嫁之事,就可知道。尤其是五代乱世之时,礼崩乐坏,还有这样的人和事?
欧阳修用一个小说中的人物,来作道德评判的标准,而且是评判最为混乱黑暗的乱世时期的人物,有坐着说话不腰疼之嫌疑。
予尝得五代时小说一篇,载王凝妻李氏事。以一妇人犹能如此,则知世固尝有其人,而不得见也。凝家青、齐之间,为虢州司户参军,以疾卒于官。凝家素贫,一子尚幼,李氏携其子,负其遗骸以归。东过开封,止旅舍,旅舍主人见其妇人独携一子而疑之,不许其宿。李氏顾天已暮,不肯去,主人牵其臂而出之。李氏仰天长恸曰:“我为妇人,不能守节,而此手为人执邪?不可以一手并污吾身!”即引斧自断其臂。路人见者,环聚而嗟之,或为弹指,或为之泣下。开封尹闻之,白其事于朝,官为赐药封疮,厚恤李氏,而笞其主人者。呜呼,士不自爱其身而忍耻以偷生者,闻李氏之风,宜少知愧哉!
请注意,他说的王凝妻李氏事,是出自于小说,而不是史书中。百度一下,在司马光的《家范》一书中,也有记载。其他的,都是在之后的人的书里面引用的,在欧阳修之前,具体的出自于哪一部小说呢?并没有找到。
欧阳修(1007-1072),《新五代史》从欧阳修给尹洙、梅尧臣等人的信件看,在景祐三年(1036年)之前,已着手编写,到皇祐五年(1053年)基本完成,这是史学界公认的说法。司马光(1019-1086),《资治通鉴》成书于北宋神宗元丰七年,即公元1084年。
可知司马光的记载,是来自于欧阳修。而欧阳修自己说是来自于小说,也可以说,这就是他自己创造的小说人物。“则知世固尝有其人,而不得见也”。世上固然应当有这样的人,但是见不到!
大家按常理,推想一下当时的情景:一个女人,而且是县令的夫人,至少是大家闺秀吧,竟然拿斧头砍断了自己的手,这得有多大的勇气!
第一,那把斧头至少是神兵利器,削铁如泥,才能一下就砍断,不然,痛都痛晕了,还能砍两下三下?
第二,这个夫人,是个武林高手。自己砍自己的手,也是若无其事,面不改色。
第三,被人扯了手,就砍手。拉扯之间,那要是碰到了身体其他部位,比如胸部或头部了呢?也一起砍掉?
第四,五代乱世之中,丈夫死了,儿子年幼,不想着好好把儿子养大,动不动就自残,这算是孝吗?
第五,礼教之大防,虽说男女授受不亲,但也有“嫂溺叔援之以手”的从权之道。而且,这是在宋代理学之后,才大兴的吧。宋代以前,似乎并没那么严格?从南宋的李清照,都还有再嫁之事,就可知道。尤其是五代乱世之时,礼崩乐坏,还有这样的人和事?
欧阳修用一个小说中的人物,来作道德评判的标准,而且是评判最为混乱黑暗的乱世时期的人物,有坐着说话不腰疼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