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连式拆迁”之内涵
近日,很多群众朋友反应白河县有关部门在河街拆迁时进行“株连式拆迁”,导致怨声载道的情形,听后令人愤叹不已。
所谓“株连式拆迁”,是指以被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前途、职务、工作岗位等相要挟,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明显不合理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方式进行的野蛮暴力拆迁。
这种“株连式”征地拆迁其实早已经存在,最先有湖南某县“谁耽误我一分钟,我耽误谁一辈子”的案例。随后被各地反复拷贝使用。

“株连式拆迁”之怪象
北京某镇11个村启动整体拆迁。多名家在这11个村的镇政府公务员和聘用人员被要求回去劝他们的家人尽快搬迁,完不成任务就不要回来上班了。
安徽某县城管局副局长陈龙,因其女儿不服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被调至拆迁办,目标就是拆掉女儿的房子,否则,不能回原单位上班。
湖南某县城管局纪检组长蒋开松,因未能说服家人配合拆迁被停职,而且导致母亲不认这个儿子,伯父想打他这个侄儿,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他离婚。
福建某县四中女教师林鑫,因父母家拆迁的事,她和同样是教师的丈夫被抽调到拆迁办工作,随后又被停课至今达40多天。享受“”同等待遇“”的还有她的丈夫张兴发(该县一中教师)和舅舅陈志东(该县供电系统工作人员)
湖南某区小学教师谭双喜因婆婆与当地有关部门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被区教育局通知,将其调往拆迁指挥部工作,直至婆婆签订拆迁协议为止。
四川省某县法院一名庭长陈建因其家人不配合拆迁而被院领导口头要求停职,并“交出手头审判工作”。
此外,还有单位职工不拆,其单位一把手到拆迁指挥部报到做职工工作,什么时间同意拆迁,什么时间回单位上班……

“株连式拆迁”之恶果
毋庸置疑,为了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需要有大局意识,需要有较高觉悟,也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但是,我们可以提倡公职人员讲道德、做奉献,却不能强求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亲属必须全部放弃个人利益,不允许搞惟道德义务论,否则就会造成对更多居民切身利益的伤害,反过来也无助于社会道德建设。
或许,对这些地方的执政者而言,只要影响工程进度,影响“政绩”实现的举动就是“违法”;有这样行为的人,不管是干部或者群众都是阻碍城市建设的“罪臣”或“罪人”。如果心中没有法纪,就会做出这样没有人性化的决定;如果心中没装着自己的百姓和干部,就会出现这样荒唐的行为。

毫无疑问,“株连式拆迁”的根源,是一些地方权大于法的畸形现实。它一味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而漠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殊不知,所谓集体利益,正是由无数个人利益集合而成的。打着组织和集体的旗号践踏个人合法权益,即使真能成就 “集体利益”,也因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原则,不可能长久。
而且,对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比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或黑社会势力进行动迁更阴损、更残酷,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隐性暴力动迁。实质是以政府行为为主体的权力运作,是一种横向力促、纵向重压的公权力强势暴力督战。不论是否愿意,只要你还想保留住饭碗,就得必须服从。
事实上,动迁居民之所以不签字同意动迁,绝大部分并非过分要求,也不是无理取闹,而是由于涉及拆迁房补偿标准过低,让群众心理上难以平衡。在这种情况下, 再以“株连”其公职亲属的做法相要挟,显然会在深层次上损伤其利益,弄不好就会激怒群众情绪,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不利社会的和谐稳定。至于为了免受“株连”,甚至有人与父母脱离关系,更是对社会诚信与和谐家庭建设的严重摧残。

“株连式拆迁”当休矣
尽管拆迁决定通常由政府作出,但是具体的拆迁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拆迁应由拆迁公司负责,即使是政府的拆迁办也只能负责协调工作。政府部门“全面参与”,这是公权力插手拆迁事务,使正常的拆迁变成了“权力拆迁”。公权力插手干涉拆迁的民事事务,实际上是政府机关行政人员的越权越位越法。有关人士认为,“株连式”拆迁把征地拆迁责任扩大化了。这一做法从法律上讲,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也侵犯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这种“株连式”拆迁不仅仅是角色错位、权力滥用,更是不符合有关拆迁政策的违法行为, 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又严重侵犯、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极容易激化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早在2004年6月, 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有关通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在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对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掀开“株连式拆迁”及类似行为的面纱,民众看到的是一张急功近利的脸;刨出“株连式拆迁”及类似行为的老底,民众看到的是对公权力的肆意和放纵。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部门以及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陈光武律师,陈光武律师表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如果发生了株连式拆迁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签字合同、证人、录音、视频、等证据,然后向当地的纪检委投诉举报反应,并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判定合同无效!这样以前签订的合同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如果当地有关部门不接受不受理可以逐级向更高级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