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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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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京财税2017年778号文件第十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征缴期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7-06 17: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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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4楼2017-09-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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