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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陈与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固定期限的“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小陈在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保底薪资3000元。后小陈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无故拖欠2016年6月至8月工资,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提出,“艺人签约合同书”应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主播+网络平台”模式发展迅猛,在此种模式下催生了一批特殊的群体——网络主播,那么,网络主播与娱乐公司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这值得我们探讨。更多招聘,求职资讯请关注苦瓜打工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继续坚持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苗头、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
三是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具备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直播时间、违约责任、合约解除、争议解决等九项内容,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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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陈与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固定期限的“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小陈在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保底薪资3000元。后小陈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无故拖欠2016年6月至8月工资,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提出,“艺人签约合同书”应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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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继续坚持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苗头、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
三是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具备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和直播时间、违约责任、合约解除、争议解决等九项内容,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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