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准则!《白银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
2017-07-11白银新闻
公 告
为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规范城市停车管理,深入推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期,白银市公安局起草了《白银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真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了城市的有效治理和良好发展,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建言献策,对您提出的好的建议,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使我市的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完善,符合民意。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
电话受理:白警官 师警官
0943—5938718 (工作时间)
白银市公安局
2017年7月11日
白银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因城市社会公共停车场不足,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在城市道路上依法划设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的使用管理进行统一监督,督促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落实本办法。其所属的白银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设立由中心城区向城市周边区域逐级递减的梯级停车收费标准,利用价格杠杆手段调控中心城区的交通流量,规范停车收费及管理,合理调控人们的交通出行模式,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倡导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推动城区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的有序流动。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区)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设施,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乡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规划与建设部门不予审批建设。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设施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 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 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 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 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