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未经捡疫就出售发生疫情谁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第六次开庭审理的结果在庭审的时候法官避重就轻的问话中已经预料到了判决的结果,没预料到的是判决的认定,只想说黔南州中院的袁慧法官有权就是任性我舅服你,下面我在来解析一下六次判决的结果和认定。
一审: 我父亲全程参与购猪过程并且明知猪苗有问题还继续购买和签订购买合同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天200的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利率的四倍 不支持。(所谓的明知是猪苗未打有耳标标识(我父亲60几岁没读过书)作为养殖户是应该知道这批猪苗是未经捡疫的,仅凭原告的一句 过称的时候我父亲在场 就视为全程参与)
二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剥回上诉。
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指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荔波县法院未中止执行,继续拍卖我父亲的房产直至拍卖结束 敢无视省高院的中止执行法律文书 可想而知有多无法无天)
再审一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荔波县重审 (电话询问主审法官为什么没有改判,结果是 遗漏重要当事人)
重审: (没有增加重要当事人)原告出售的猪苗未经捡疫就出售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法规 故合同违约承担40%责任 被告未尽到审慎检验义务和告知义务承担60%责任 关于违约金200一天未超出合同要求范围 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再审二审: 认定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因违反《动物捡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我们在来看一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和《意见》,《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是合同行为发生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合同行为发生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就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难道未经捡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对国家对社会没有造成损害?
认定2、本案双方都明知猪苗未经捡疫还继续购买 一审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从第一审,原告就以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亿鸿畜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防疫证明矢口否认出售的猪苗未经捡疫 经过我们律师亲自前往北海市铁山港区畜牧部门了解后才得知该批猪苗未经捡疫 并且给我们开具了相关证明 那么袁慧法官的明知是哪里得来的?)对于一审 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说法我们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但二审却只字未提 最后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我希望看到本文的朋友动动你的手指转发出去一切法律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我不是想利用公众的舆论影响判决 只是当司法失去公正 监督部门失去权威 最后就剩民意了 如果一个判决不受民意的支持那么肯定是有问题的,也希望看到本文的朋友们一直关注下本案 我会坚持寻求公道 那怕最后用生命的代价去讨回公道。
一审: 我父亲全程参与购猪过程并且明知猪苗有问题还继续购买和签订购买合同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天200的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利率的四倍 不支持。(所谓的明知是猪苗未打有耳标标识(我父亲60几岁没读过书)作为养殖户是应该知道这批猪苗是未经捡疫的,仅凭原告的一句 过称的时候我父亲在场 就视为全程参与)
二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剥回上诉。
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指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荔波县法院未中止执行,继续拍卖我父亲的房产直至拍卖结束 敢无视省高院的中止执行法律文书 可想而知有多无法无天)
再审一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荔波县重审 (电话询问主审法官为什么没有改判,结果是 遗漏重要当事人)
重审: (没有增加重要当事人)原告出售的猪苗未经捡疫就出售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法规 故合同违约承担40%责任 被告未尽到审慎检验义务和告知义务承担60%责任 关于违约金200一天未超出合同要求范围 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再审二审: 认定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因违反《动物捡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我们在来看一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和《意见》,《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是合同行为发生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合同行为发生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就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难道未经捡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对国家对社会没有造成损害?
认定2、本案双方都明知猪苗未经捡疫还继续购买 一审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从第一审,原告就以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亿鸿畜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防疫证明矢口否认出售的猪苗未经捡疫 经过我们律师亲自前往北海市铁山港区畜牧部门了解后才得知该批猪苗未经捡疫 并且给我们开具了相关证明 那么袁慧法官的明知是哪里得来的?)对于一审 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说法我们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但二审却只字未提 最后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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