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阜宁法院违法办案法官包屁虚假债务。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里面有猫腻。当欠债人与借贷人伪造现金借条44万让亲戚公务员担保。借贷双方(手牵手)进行调节,法官不辫清真伪最起码过问一下钱的交易凭证就让他们双方进行调节。法律有规定多人不适合调节,借贷人双方他们自愿调节,明显是在绑架了担保人,有违道德良俗。办案法官潘春如庭长进行伪造担保人在场笔录。在双方没有任何人提到有利息情况下,法官在调解书上硬加5万3千利息。违法合同法211条。执行法官王苏广给担保人执行裁定书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刻意隐瞒执行裁定至今。首先不去执行有房有车有,几百亩养殖场年最少有几百万收入的老板。首先强制拘留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担保人,法院和放贷人逼着担保人妻子还15万债放人,给了钱又继续用进行拘留担保人来敲诈勒索担保人妻子与她们的亲戚担保涨到50多万债进行担保。法院都变成骗子的天堂。骗子的帮凶。担保人妻子知道借条是伪造的提出案外人异议,法院听证根本不按照最高院规定来严格审查44万现金的交易凭证养殖场进账情况。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23条规定提出再审之诉,法官给16年3月改成16年7月是电脑签名。案外人到处投诉今天收到17年7月18日裁定驳回驳回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5条第二款》。有违民事诉讼法司法审判监督程序不去保护救济案外人,法院不去遏制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而是帮助骗子损害案外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贷人没有借出44万现金。借债人说是10万房贷人说是20万债务,数额差距跟担保人根本没有债务关系的。裁定书上说10万和20万没有提到利滚利滚证据不足。借钱人证明是10万利滚利滚出来44万怎么不在裁定上提起那。放贷人根本没有说他也没有说他借出44万现金啊!裁定驳回上上面明明无理找三分。江苏阜宁法院知错就是不改。拿人民的利益当儿戏。阜宁法院驳回我的合法再审从始至今没有不核实债务去辨别真假骗子不知道花了多少本钱受阜宁法院的保护,不断做骗子帮凶。案件一开始就侵犯案外人利益担保人没有独立个人财产。法院执行担保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和全部工资还到单位冻结全部工资,银行冻结工资卡。阜宁法院裁定上还不承认这些事实。难道法庭是放高利贷福地!是骗子的天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