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破产重整 (清算)案
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集团)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沂市,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拖拉机、柴油机、插秧、收割农业机械、农机具及机械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本院对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共19家受理破产重整(清算)申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资产总额为44.29亿元(评估后),负债总额为66.93亿元(评估后),未抵押财产约3.4亿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机构需为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一级管理人。联合申报的一级管理人(联合申报的不得超过两家,且均为一级管理人资格),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2. 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6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4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3. 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所在地非临沂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临沂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机构按竞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公开报价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选取方式
本院将根据申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竞选文件中的评审办法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7年7月27日下午17时。
六、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供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
七、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地址:临沭县沭河西大街121号)。
联系人:李永昶 付鹏天
(0539)- 6200088 18596387993
邮箱: lsfy003@163.com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闭】

破产重整 (清算)案
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集团)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沂市,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拖拉机、柴油机、插秧、收割农业机械、农机具及机械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本院对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共19家受理破产重整(清算)申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资产总额为44.29亿元(评估后),负债总额为66.93亿元(评估后),未抵押财产约3.4亿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机构需为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一级管理人。联合申报的一级管理人(联合申报的不得超过两家,且均为一级管理人资格),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2. 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6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4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3. 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所在地非临沂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临沂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机构按竞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公开报价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选取方式
本院将根据申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竞选文件中的评审办法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7年7月27日下午17时。
六、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供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
七、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地址:临沭县沭河西大街121号)。
联系人:李永昶 付鹏天
(0539)- 6200088 18596387993
邮箱: lsfy003@163.com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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