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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СС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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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17-07-29 21:23回复
    一、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条 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工作。
    第三条 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这些机关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
    第四条 苏维埃国家及其一切机关根据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工作,保证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
    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苏联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
    第五条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安德罗波夫思想、扎伊采夫理论、乌沙科夫思想和赛维斯基发展观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规定社会发展的总的前景,规定苏联的内外政策路线,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伟大的创造性活动,使苏联人民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具有计划性,并有科学根据。
    各级党组织都在苏联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六条 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自己章程规定的任务,在苏联宪法范围内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处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
    第七条 苏联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完善国家机构,提高各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人民监督,巩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扩大实行公开原则、经常考虑公众意见。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5楼2017-07-2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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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9 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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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八条 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其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九条 土地及其矿藏、水流、森林,均全部为国家财产。
      工业、建筑业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邮电设备,银行,国家组织的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城市基本房产以及为执行国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财产,均归国家所有。
      第十条 劳动收入是苏联公民个人财产的基础。
      日常生活用具、个人消费品,便利个人生活的和家庭副业的设备、住宅和劳动储蓄都是个人财产。
      公民的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都受国家保护。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17-07-29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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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发展和文化
        第十一条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是苏联的社会基础。
        第十二条 国家一贯实行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的劳动报酬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方针。
        第十三条 国家促进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发展。
        第十四条 苏联实行并完善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
        国家对人民群众进行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十五条 国家推广使用俄语。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8楼2017-07-29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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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政策
          第十七条 苏联一贯奉行列宁的和平政策,主张加强各国人民的安全和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苏联对外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利的国际条件,保卫苏联的国家利益和防止侵略战争。
          苏联始终不渝地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原则。
          在苏联,禁止宣传战争。
          第十八条 苏联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遵守下列原则的基础上:主权平等,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人民平等和享有支配自己命运的权利,国与国之间合作,真诚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苏联缔结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9楼2017-07-2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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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第十九条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每一个苏联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条 为保卫苏联人民的社会主义成就与和平劳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可靠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经常保持战斗准备以保证立即反击任何侵略者。
            国家保证国家的安全和防御能力,给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装备。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0楼2017-07-29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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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和个人
              第六章 苏联国籍、公民权利平等
              第二十一条 苏联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加盟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苏联公民。
              国外的苏联公民受苏维埃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第二十二条 苏联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居住地点和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苏联公民的权利平等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对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保证给予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在苏联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必须尊重苏联宪法并遵守苏联法律。
              第二十四条 苏联对于因从事进步的社会政治活动、科学活动或其他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避难的权利。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1楼2017-07-2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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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苏联公民享有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宣布并保证的全部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六条 苏联公民有劳动和选择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苏联公民有获得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 苏联公民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苏联公民享有从事科学著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苏联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苏联公民拥有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出改进其工作的建议并对其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
                公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公民的建议和申诉。
                禁止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苏联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
                第三十五条 苏联公民有信仰自由。
                禁止在公共场所传教。
                公民有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
                禁止利用宗教信仰挑动敌对情绪和仇恨。
                在苏联,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三十六条 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第三十七条 苏联公民有住宅不可侵犯的保障。
                无合法理由,任何人都无权违背住户的意志进入其住宅。
                第三十八条 苏联公民有荣誉和尊严、生命和健康、个人自由和财产受国家保护而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苏联公民有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条 私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楼2017-07-2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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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9 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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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
                  第八章 苏联——联盟国家
                  第四十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
                  第四十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加盟共和国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四十三条 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领土是统一的,苏联的主权适用于其全部领土。
                  第四十五条 加盟共和国领土未经同意不得予以变更。
                  第四十六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由其所属苏联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之。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楼2017-07-2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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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选举程序
                    第九章 人民代表苏维埃体制和活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每届任期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直接或通过其建立的机关来领导国家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活动依据的原则是:集体地、自由地和切实地讨论和解决问题。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楼2017-07-2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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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选举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代表,均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苏联共产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以及苏联武装力量。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5楼2017-07-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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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人民代表
                        第五十二条 代表是人民在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里的全权代表。
                        第五十三条 代表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质询,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在苏维埃会议上对质询作出答复。
                        第五十四条 辜负选民信任的代表,选民有权依法召回。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6楼2017-07-2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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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第十二章 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五十五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本宪法规定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一切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行使下列职权的唯一机关:
                          (1)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和法律;
                          (2)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苏联,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
                          (3)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设立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苏联机关;
                          (5)根据苏联部长会议的建议成立或撤销苏联各部和苏联各国家委员会;
                          (6)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苏联部长会议成员。
                          第五十六条 苏联法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按下列名额选举:各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一人,苏联武装力量选举代表一人,各政党选举代表一人,各社会团体选举代表一人,各宗教团体选举代表一人。
                          第五十八条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苏联国防委员会、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总检察长。
                          第五十九条 苏联法律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和其他文件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多数代表通过。
                          第六十条 苏联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和其他文件,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签字后,用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令公布。
                          第六十一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有权向苏联部长会议、各部部长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组成的其他机关的领导人提出质询。苏联部长会议或被质询的公职人员必须于三日内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本次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第六十二条 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在最高苏维埃会议闭会期间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得追究刑事责任、逮捕或通过审判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它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并于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第六十四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
                          (2)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
                          (3)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
                          (4)解释苏联法律;
                          (5)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
                          (6)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同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7)规定军衔和其他专门衔级;授予最高军衔和其他专门衔级;
                          (8)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9)接纳加入苏联国籍;决定退出苏联国籍和剥夺苏联国籍的问题以及提供避难的问题;
                          (10)发布全苏大赦令和实行特赦;
                          (11)任免苏联驻外和在国际组织中的外交代表;
                          (12)接受外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
                          (13)组织苏联国防委员会和确定其成员,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14)为了保卫苏联,宣布个别地区或全国戒严;
                          (15)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16)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17)实施苏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7楼2017-07-2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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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苏联部长会议
                            第六十五条 苏联部长会议——苏联政府,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第六十六条 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会议上组成,其组成人员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一人,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苏联各部部长,苏联各国家委员会主席。
                            第六十七条 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对国家建设实行领导;
                            (2)制订并实施措施以保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组织对全苏性组织和机构的管理;
                            (4)制订国家预算,并提交至最高苏维埃审议;
                            (5)执行国家措施和预算;
                            (6)实施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7)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安全;
                            (8)对苏联武装力量的建设实行总的领导;
                            (9)采取措施以保证履行苏联签署的国际条约;
                            (10)在必要情况下设立直属机构。
                            第六十九条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和副主席组成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团,作为苏联部长会议常设机构,解决保证对国民经济实行领导有关的问题和国家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条 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在苏联全国都必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 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废除苏联各部、各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文件。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8楼2017-07-2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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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9 2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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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苏联最高军事领导机构
                              第十四章 苏联国防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苏联国防委员会领导苏联武装力量。
                              第七十三条 国防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国防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相同。
                              第七十四条 国防委员会对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9楼2017-07-2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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