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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请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466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3301840004671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闫云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06月19日 •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积极配合及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 ;经营范围: 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注册资本:五仟万元;成立日期: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注册号:330184000467149。
2017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网络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络上宣传“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等内容。据初步调查当事人“主营快递业务”的宣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2017年4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营业执照上无快递的经营范围。其于2017年3月初开始在其官网www.staky.com上宣传“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国际快运和报关业务为辅,结合传统快运快递行业的同时,。。。。。。,打造一支高效的快运快递服务商”等内容。实际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至2017年5月未从事快递业务,也非快递企业(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只是与多家快递企业有合作关系,在申请办理快递经营许可的过程中,以后的发展方向是打造成具有特色的民营快运快递企业。上述情况于2017年4月被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案发后当事人已在其官网上修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5年4月14日的现场笔录和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官网www.jygfz.com网页截图;2、2017年4月17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和与3家快递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3、2017年5月22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2017年5月22日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5、2017年5月22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官网www.jygfz.com网页截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非快递企业而在其官网上宣传其“主营快递业务”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指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7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市管处告字[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积极配合及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12020831290022001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以基数的罚款数额为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企业信用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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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466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3301840004671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闫云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06月19日 •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积极配合及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 ;经营范围: 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注册资本:五仟万元;成立日期: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注册号:330184000467149。
2017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网络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网络上宣传“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等内容。据初步调查当事人“主营快递业务”的宣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2017年4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营业执照上无快递的经营范围。其于2017年3月初开始在其官网www.staky.com上宣传“首通快运主营国内航空快运、快递业务,国际快运和报关业务为辅,结合传统快运快递行业的同时,。。。。。。,打造一支高效的快运快递服务商”等内容。实际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至2017年5月未从事快递业务,也非快递企业(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只是与多家快递企业有合作关系,在申请办理快递经营许可的过程中,以后的发展方向是打造成具有特色的民营快运快递企业。上述情况于2017年4月被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案发后当事人已在其官网上修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5年4月14日的现场笔录和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官网www.jygfz.com网页截图;2、2017年4月17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和与3家快递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3、2017年5月22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2017年5月22日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5、2017年5月22对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官网www.jygfz.com网页截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非快递企业而在其官网上宣传其“主营快递业务”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指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7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市管处告字[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本局的调查积极配合及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12020831290022001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以基数的罚款数额为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