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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蒋介石骇人的巨大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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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5月15日,在热河南部活动的抗日义勇军孙永勤部受到日本军的追击退入长城以南的“非武装区”,5月20日,关东军越过长城,在与国民党军夹攻下消灭了这支抗日武装。日本指责中方破坏《塘沽协定》,由日本天津驻军参谋长酒井隆于5月29日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交涉。这就是所谓“河北事件”。日本利用这一事件,在武力恫吓下,强迫国民党政府接受日本提出各种要求。国民党政府概为应允。


来自手机贴吧22楼2017-08-1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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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6月《秦土协定》(一)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   (二)解散排日机构;   (三)(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宋哲元);   以上各点自6月23日算起,在两星期内完成。   此外,日本还要求:   (一)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二)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四)〔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五)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置等)。   (六)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


    来自手机贴吧23楼2017-08-1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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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蒋介石确实有一点借日军之手消灭地区军阀的嫌疑,但是他的嫡系部队也打的非常惨烈。就抗日来说,蒋介石绝对是功大于过


      来自iPhone客户端24楼2017-08-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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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年《塘沽协定》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   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 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来自手机贴吧25楼2017-08-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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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何梅协定》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来自手机贴吧26楼2017-08-1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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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双方代表签订《上海停战协定》。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吉   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   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   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


            来自手机贴吧27楼2017-08-1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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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国军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日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地段(二)。双方订明:万国体育场东北约一英里许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军队使用地段之内。 地段(三)。双方订明:曹家寨及三友织布厂不在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 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来自手机贴吧28楼2017-08-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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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些恶贼每签一次协定就承认日军对当时中国领土的占领行为,蒋粉对蒋介石的洗白就是民族罪人就是畜声。


                来自手机贴吧29楼2017-08-1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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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W毛贴,连w毛狗自己都不相信、滚,刷**的存在感、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17-08-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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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有借日本消灭其他军阀的意思,但抗日还是有贡献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17-08-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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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秃子玩一石二鸟还是有一手的,只是到了后来,各路诸侯已经不鸟他了。


                      IP属地:福建36楼2017-08-1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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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你这傻*无脑黑,你家腊*造成的死亡选择性失明?接着洗


                        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17-08-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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