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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政府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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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补助政策
2017-08-15 石建民
深圳市宏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2017年第三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共有16类先公布3大类
第一类: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第二类: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第三类: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
其中: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30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最高80万、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最高20万、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最高20万、挂牌上市最高资助200万、展会资助最高50万
第一类: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1.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3.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4.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a.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b.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c.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d.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5.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五)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二类: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及科研工作站等四大类。
  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2.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二、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六)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类: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四)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1.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2.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二)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3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三)为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宏文知识产权
石先生:1353059584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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