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体育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韩华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立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鹿泉区获鹿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立波、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陈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鹿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鹿国土闲收处字[2015]021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占军
在网上一查原来这个地块还在打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