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头新城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村民讨论稿)
第一章总归(略)
第二章征收管理(略)
第三章征收补偿及标准
第一节 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是指经过确权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定的使用面积。被征收宅基地由市国土局会同镇村和有关部门按照《邱头新城建设农村宅基地确权补偿安置规定》依法进行确权。
第十二条 对于宅基地补偿,按照片区价包干补偿到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村名代表大会讨论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 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根据本村发放宅基地标准面积乘以1.4容积率确定,最高为280平米。
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超出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80%评估补偿。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其余20%作为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 装修.装饰及附属物.附着物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180元/每平米的补助;也可由评估公司据实评估补偿。
(三) 被征收人在此前村集体分配宅基地时建新不拆旧的,未经确权的旧宅基地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均不予补偿安置;在本次拆迁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五元/每平米的拆迁补贴。
(四)对非住宅并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征收,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只补偿不安置。
(五)有线电视每证补偿100元;固定电话每部补偿100元;空调窗机每台补偿100元、分体机每台补偿200元、柜机每台补偿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沼气池每个补偿3000元、锅炉、暖气片迁移费每套50元。
(六)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放弃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的,由征收单位于被征收人签订委托拆除协议,由征收单位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搬家补助费按每个宅基地确权户2000元计算一次性计发。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个宅基地确权户每月1500元计算。补助费按六个月一次性计发,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直至搬入安置房。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受到搬迁通知后,按开始搬迁之日到交验房之日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考虑到被征收人需在搬家之前租房,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安置房交钥匙日期为准,往后再给予两个月的装修时间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满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过度天数据实计算。
4.过度期限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指挥部规定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增加75%;
(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增加100%。
第十六条 特困户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镇政府、民政局审核公示后报新城建设指挥部批准,适当给予困难补贴。
第二节 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建筑和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村委会、广场、村民活动中心等村内公共设施用地,按区片价包干补偿到村,连同公共设施补偿,专向用于本村回迁安置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不得私分和截留。
实施方案
(村民讨论稿)
第一章总归(略)
第二章征收管理(略)
第三章征收补偿及标准
第一节 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是指经过确权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定的使用面积。被征收宅基地由市国土局会同镇村和有关部门按照《邱头新城建设农村宅基地确权补偿安置规定》依法进行确权。
第十二条 对于宅基地补偿,按照片区价包干补偿到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村名代表大会讨论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 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根据本村发放宅基地标准面积乘以1.4容积率确定,最高为280平米。
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超出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80%评估补偿。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其余20%作为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 装修.装饰及附属物.附着物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180元/每平米的补助;也可由评估公司据实评估补偿。
(三) 被征收人在此前村集体分配宅基地时建新不拆旧的,未经确权的旧宅基地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均不予补偿安置;在本次拆迁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五元/每平米的拆迁补贴。
(四)对非住宅并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征收,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只补偿不安置。
(五)有线电视每证补偿100元;固定电话每部补偿100元;空调窗机每台补偿100元、分体机每台补偿200元、柜机每台补偿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沼气池每个补偿3000元、锅炉、暖气片迁移费每套50元。
(六)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放弃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的,由征收单位于被征收人签订委托拆除协议,由征收单位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搬家补助费按每个宅基地确权户2000元计算一次性计发。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个宅基地确权户每月1500元计算。补助费按六个月一次性计发,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直至搬入安置房。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受到搬迁通知后,按开始搬迁之日到交验房之日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考虑到被征收人需在搬家之前租房,增加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安置房交钥匙日期为准,往后再给予两个月的装修时间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满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过度天数据实计算。
4.过度期限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指挥部规定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增加75%;
(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增加100%。
第十六条 特困户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镇政府、民政局审核公示后报新城建设指挥部批准,适当给予困难补贴。
第二节 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建筑和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村委会、广场、村民活动中心等村内公共设施用地,按区片价包干补偿到村,连同公共设施补偿,专向用于本村回迁安置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不得私分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