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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高新北张村的拆迁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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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社区北张二村、北张三村棚户区改造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精神,加快推进西安国际社区开发建设,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6〕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国际社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征收人
北张二村、北张三村房屋征收人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方案实施主体为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承接主体
本方案承接主体为西安高科国际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被征收人
西安国际社区规划范围内北张二村、北张三村拥有合法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标准宅基地的其他人员。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本村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村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完整分配权的人员。或属于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战士(不含在部队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同时具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与本次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
曾经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拥有合法标准宅基地的其他人员,是指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本村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十五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备注:参照高新区其他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置基准日
安置基准日为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安置对象必须在该基准日符合第四条被征收人条件。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货币化安置标准
1、安置房面积标准
对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被征收人,每人按照安置70平方米住宅和10平方米经营用房的实物基数。(备注:根据2014年9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面积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
2、安置房价格标准
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的货币化安置费金额,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拟建高层成套单元住宅楼的价值,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以评估价格为准。
3、安置补助费
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口每人给予安置补助费78万元。
(二)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成员及混居户等其他人员货币化安置标准
每一个合法标准宅基地为一户,每户安置面积210平方米住宅,无经营用房安置。安置房价格标准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安置房价格相同。无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原房屋补偿标准
(一)住宅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价和重置成新评估价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
对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的,对其拥有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再进行评估,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统一补偿38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统一补偿30万元。(备注:此补偿标准已包含长安区(长政发〔2013〕43号)对合法宅基地上未加盖三层,每户奖励5万元的政策。)
对选择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住宅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予以补偿,对违法抢建加建及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征收人牵头,被征收村两委会参与确定。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所在长安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二)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为8000元/户。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过渡费奖励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渡费奖励标准为800元/人/月,在双方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费。
(二)评估奖励
奖励期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对10天内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对11-20天内完成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对21-30天内完成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
(三)交房奖励
奖励期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对10天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且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对11-20天内完成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对21-30天内完成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
(四)鼓励奖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对于选择综合补偿方式签订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商品住房选购的被征收人,按原住宅综合补偿价的20%给予奖励,即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奖励5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奖励6万元。
第十条 协议签订
经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按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费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应先行自主在西安市区域范围内购买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住房,确保居住需要,向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提交购房合同,经核实后,被征收人委托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向商品房出卖人支付购房款。对超过6个月期限未完成商品住房选购的被征收人,将不享受鼓励奖,同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过渡费不增加。
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5平方米,剩余货币化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购房款超出本户货币化安置费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原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支付方式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具备相应支付条件后,由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按户支付。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
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由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在经西安高新区国土局、财政局招标的评估机构名单中按照规定程序选取。
第十三条 强制拆除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成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市政发〔2014〕34号),责令交出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拆迁)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颁布并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则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签订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协议履行。有关人民政府已依本方案做出有效裁决的,执行裁决。
第十七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现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及高新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本村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高新区国际社区管理办公室
2017年08月19日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8-28 08:13回复
    真的假的,这个政策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8-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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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这个政策那还可以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8-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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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人都能接受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7-08-2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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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政策的意思是大学生毕业工作之前是农业户口,毕业工作后变为非农的,只要在村子里15年以上,并且没有违建,就可以参与集体分配?


          IP属地:陕西6楼2017-08-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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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78万 再加安置房?


            7楼2017-08-3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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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那看的 能不能给个连接


              IP属地:陕西8楼2017-08-30 17:16
              收起回复
                要是这样还可以接受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7-08-3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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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陕西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7-09-0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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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陕西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7-09-0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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