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皇权凌驾于一切之上,皇权乃是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是君主同人民的自然契约。皇权保障人民的自由与平等,保障人的自然与不可战胜之权利。
第二十条 皇权存在于一切政体,是无形而强大的力量,保障人民自由与平等的君主被视为皇权的自然行使者。
第二十一条 人人生来并有权保持自由与平等,社会区别必须基于普遍福利。
第二十二条 自由在于能够做到不损害他人的事;因此每个人行使自然权利的仅有限制,乃是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平等权利的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这些限制。
第二十三条 法律仅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动。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事务皆不得受到阻碍,任何人不得迫使被命令做法律所未命令的事。
第二十四条 法律象征皇权表达普遍意志。所有公民有权亲自参与法律之形成。不论是保护抑或惩罚,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根据其能力,拥有相同的权利获得荣誉,职位和雇佣;区别只能基于道德和才能。
第二十五条 除非根据法律以及其他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受到诽谤,诽谤和滥用权力者必须受到惩罚;但对于法律的审判,每个公民必须立即服从,抵抗使之有罪。
第二十六条 法律只能制定那些严格与明确必要之处罚,且除非在错误行为发生之前即制定、颁布并合法运用法律任何人皆不得受到惩罚。
第二十七条 除非被宣布有罪,每个人必须都被假设无辜;如对一个人的判决绝对必要,那么判决前并非绝对必需的任何严厉对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第二十八条 只要其表达并为扰乱皇权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因其见解而受到恐吓。
第二十九条 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乃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除了根据法律决定的情形而必须为这项自由的滥用负责,每个公民皆可自由言论、写作并发表。
第三十条 对人和公民权利之保障,要求皇权之存在;皇权的存在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君主贵族抑或受委托者的特殊利益。
第三十一条 只要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未获保障,那么社会就缺乏真正的皇权和一部宪法。
第三十二条 在所有领域内,法律为女子保障了和男子同样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因其为自由的活动而受到迫害,皆有权在领土内获得避难。(依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全国性灾难所造成的负担而言,宣布所有匈牙利人的团结和平等。
第三十五条 皇族的特殊地位在于其家族对匈牙利联合王国作出的巨大贡献,他在权利上同每个公民平等,并且有义务在皇家武装部队中服役,任何皇族因为良心的理由拒绝提供涉及军事的服务,可被要求从事行政服务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