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办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现责令该校即日起立即停止非法招生宣传,停止2017年秋季招生。
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学校就读。
邓州市教体局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民政局 邓州市工商局
2017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现责令该校即日起立即停止非法招生宣传,停止2017年秋季招生。
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学校就读。
邓州市教体局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民政局 邓州市工商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