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个牌坊,不关注此帖子的喷子,除非是因为没看见,否则都是假关心,来吧里和稀泥,看乐呵的。
1。关于报警与不报警,各方的心态。
请点进下方链接自己看案例。别忘了文章开头立的牌坊。
巴铁投资方老板被抓两月 有投资者被"警告"别报案 https://c.m.163.com/news/a/CTG30JIF0001875P.html?spss=newsapp&spsw=1
2。国务院法制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文中提到了8月24号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我特意去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看了,确实有,而且写的很劲爆。原文如下: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规定,你的损失自负,可能有人要解读成报警也没有用,报警却是不能让你恢复本金,但是有可能追回一点儿。看下条: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报警了,可以让警方控制非法集资人,以及他的财产。然后重点来了: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看到没有,能追回多少是多少。但是!还有个坑: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并没有说退不退给你,这条基本就是给跑路的预备的。
所以,总结一下。
1,还是尽早报案吧,如果能在跑路前找到资金去了哪儿,还真有可能把钱退给你。
2,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涉及利益的各位,去国务院法制办提意见吧,尽量保护自己。没人提意见的话,这可就要定稿了。在我看来,这个意见稿并不能真正保护老百姓,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灵活性。以下是地址: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1&DraftID=2035&PageIndex=6&1504572711811
3,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内容可发掘,关心的认真看吧,我把你领进门,剩下的看你自己的了。
4,污蔑老子的儿子们,自己掂量掂量自己的分量,放屁时躲老子远点儿!

1。关于报警与不报警,各方的心态。
请点进下方链接自己看案例。别忘了文章开头立的牌坊。
巴铁投资方老板被抓两月 有投资者被"警告"别报案 https://c.m.163.com/news/a/CTG30JIF0001875P.html?spss=newsapp&spsw=1
2。国务院法制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文中提到了8月24号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我特意去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看了,确实有,而且写的很劲爆。原文如下: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规定,你的损失自负,可能有人要解读成报警也没有用,报警却是不能让你恢复本金,但是有可能追回一点儿。看下条: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报警了,可以让警方控制非法集资人,以及他的财产。然后重点来了: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看到没有,能追回多少是多少。但是!还有个坑: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并没有说退不退给你,这条基本就是给跑路的预备的。
所以,总结一下。
1,还是尽早报案吧,如果能在跑路前找到资金去了哪儿,还真有可能把钱退给你。
2,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涉及利益的各位,去国务院法制办提意见吧,尽量保护自己。没人提意见的话,这可就要定稿了。在我看来,这个意见稿并不能真正保护老百姓,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灵活性。以下是地址:
http://zqyj.chinalaw.gov.cn/draftDetail?listType=1&DraftID=2035&PageIndex=6&1504572711811
3,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内容可发掘,关心的认真看吧,我把你领进门,剩下的看你自己的了。
4,污蔑老子的儿子们,自己掂量掂量自己的分量,放屁时躲老子远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