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意识清晰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怎么生产?不能决定自己的尤关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难道自己的生命还能由别人决定?!这是奴隶制社会的制度么?!从小看到电视里问男人保孩子还是保大人时,就心里忍不住疑问,这是万恶的旧社会么?一个人的生命由另一个人决定?这就是血淋淋杀人的制度!
或因为钱,或因为二胎,又或者不吉利,夫家强势冷血,娘家的懦弱愚昧(现在又昧着良心配合女婿想坑医院的钱,与狼为伍啊),让这个女人彻底绝望。
她,只是这个家庭生育工具。
小孩或者不及那几千块,又或者二胎在筹划着,但终归不重要。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也许死对于女人和小孩来说是一种解脱。
如果有来世,愿她们投好人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早有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
以后决不能签什么卖身契!医院只会为自己着想!
中国女人真太可怜了,面对没人性的社会制度,和各种愚昧封建思想,还有自私没法依靠的丈夫和家人……
从未有一个新闻让我这样震撼的!从心里的悲凉~
或因为钱,或因为二胎,又或者不吉利,夫家强势冷血,娘家的懦弱愚昧(现在又昧着良心配合女婿想坑医院的钱,与狼为伍啊),让这个女人彻底绝望。
她,只是这个家庭生育工具。
小孩或者不及那几千块,又或者二胎在筹划着,但终归不重要。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也许死对于女人和小孩来说是一种解脱。
如果有来世,愿她们投好人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早有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
以后决不能签什么卖身契!医院只会为自己着想!
中国女人真太可怜了,面对没人性的社会制度,和各种愚昧封建思想,还有自私没法依靠的丈夫和家人……
从未有一个新闻让我这样震撼的!从心里的悲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