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皮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投诉材料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齐立敏,南皮县黄庄村人,现针对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根据事实和证据提交投诉材料如下:
一、刘金龙在(2014)南民特字第4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颠倒是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出特大错误判决,致使严重影响南皮县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我诉盛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南皮县人民法院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我于2014年1月分别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南皮法院依法对盛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皮县医院东侧御景城市花园小区一期的19套住房进行查封,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南皮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3)南执字第670-67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住房的查封措施。
随后,我向贵院提起了案号为(2014)南民特字第4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件由南皮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主审。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刘金龙长期拖延不开庭,将该案件一拖再拖,超过了法定6个月的审理期限才做出判决,刘金龙滥用职权拖延不出判决的行为,侵犯了法律,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各组证据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且与本案无关联的,刘金龙不但不严重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反而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且以“因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相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其物权归属于登记人还是实际权利人,不能仅凭登记材料简单确认。。。可见,被告系御景城市花园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其对查封的19套房产拥有所有权,而非盛德公司拥有所有权”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通过《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包括本案涉及的19套楼房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因此本案涉及的19套楼房所有权归深的公司所有是非常明确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以上事实和法律都予以认定,并作出该生效判决,撤销了刘金龙作出的错误判决,改判准许执行(2013)南执字第670-673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御景城市花园”项目下的楼房。可见,刘金龙的这种违法认定,严重违背事实,恶意曲解法院,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应依法严惩。
由于刘金龙作出的(2014)南民特字第4号错误判决书,致使我依法查封的19套楼房自13年开始到16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后才恢复对该19套楼房的执行程序,长达三年多,致使在这期间盛德公司将上述楼房又出卖给了其他第三人,并且入住装修,导致涉案楼房至今未执行完毕,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刘金龙的枉法裁判行为,作出错误判决,其应当对该错误判决负责,其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二、刘金龙在我提起的三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故意不作为,无限期的拖延上述案件的开庭及判决,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我13年申请南皮法院查封了盛德公司的19套楼房,其中案外人张红梅、柴之琳、徐金升三人提起执行异议,南皮执行庭裁定驳回三人的异议申请,三人又向南皮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三就是由民二庭庭长刘金龙主审。其中张红梅的案子2016年12月29日就已立案审理,原定开庭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刘金龙在原告张红梅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的情况下,无故、无法定事由的推迟开庭时间,至今长达8、9个月的时间仍未定开庭时间,更不用说出判决了,我多次催促其总是说等着吧。试问民诉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难道刘金龙作为民二庭庭长,从事法官职业2、3十年的法官会不知道吗,很显然其是为了偏袒原告,阻碍执行,违法拖延该案件,以达到后期为张红梅逃避执行的目的。同时,另外两起案件也是在2016年12月份就已经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2月份开完庭,但是至今长达8.9个月也未给我出具判决书,我多次催促,刘金龙总是答复等着或者等其他同类案件一起出判决,但是南皮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其他7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都在3、4月份作出判决了,刘金龙的三个案子为什么至今还不出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解释不通的,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故意包庇对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案件,阻碍上述案件顺利执行、拍卖的非法目的。刘金龙这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违规审理案件的不作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务员法,甚至刑法渎职犯罪的相应处罚,以维护社会公义、正义。
三、刘金龙在(2016)冀0927民初16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徇私枉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了不承担责任的张永生的铜材,且明显超标的,因其这些行为致使上述铜材无法及时处分,损失惨重,刘金龙的枉法裁判行为应当得到严惩。
综上所述,刘金龙应该得到处罚而至今没有得到处罚。望各位领导,查明事实,严惩刘金龙枉法裁判的相关法律责任,为我这个平民百姓主持公道。谢谢各位领导。
投诉人:齐立敏
电话:13932787178
2017年9月8日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投诉材料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齐立敏,南皮县黄庄村人,现针对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根据事实和证据提交投诉材料如下:
一、刘金龙在(2014)南民特字第4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颠倒是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出特大错误判决,致使严重影响南皮县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我诉盛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南皮县人民法院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我于2014年1月分别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南皮法院依法对盛德公司开发的位于南皮县医院东侧御景城市花园小区一期的19套住房进行查封,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南皮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3)南执字第670-67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住房的查封措施。
随后,我向贵院提起了案号为(2014)南民特字第4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件由南皮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刘金龙主审。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刘金龙长期拖延不开庭,将该案件一拖再拖,超过了法定6个月的审理期限才做出判决,刘金龙滥用职权拖延不出判决的行为,侵犯了法律,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各组证据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且与本案无关联的,刘金龙不但不严重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反而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且以“因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相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其物权归属于登记人还是实际权利人,不能仅凭登记材料简单确认。。。可见,被告系御景城市花园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其对查封的19套房产拥有所有权,而非盛德公司拥有所有权”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通过《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包括本案涉及的19套楼房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因此本案涉及的19套楼房所有权归深的公司所有是非常明确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以上事实和法律都予以认定,并作出该生效判决,撤销了刘金龙作出的错误判决,改判准许执行(2013)南执字第670-673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御景城市花园”项目下的楼房。可见,刘金龙的这种违法认定,严重违背事实,恶意曲解法院,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应依法严惩。
由于刘金龙作出的(2014)南民特字第4号错误判决书,致使我依法查封的19套楼房自13年开始到16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后才恢复对该19套楼房的执行程序,长达三年多,致使在这期间盛德公司将上述楼房又出卖给了其他第三人,并且入住装修,导致涉案楼房至今未执行完毕,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刘金龙的枉法裁判行为,作出错误判决,其应当对该错误判决负责,其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二、刘金龙在我提起的三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故意不作为,无限期的拖延上述案件的开庭及判决,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我13年申请南皮法院查封了盛德公司的19套楼房,其中案外人张红梅、柴之琳、徐金升三人提起执行异议,南皮执行庭裁定驳回三人的异议申请,三人又向南皮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三就是由民二庭庭长刘金龙主审。其中张红梅的案子2016年12月29日就已立案审理,原定开庭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刘金龙在原告张红梅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的情况下,无故、无法定事由的推迟开庭时间,至今长达8、9个月的时间仍未定开庭时间,更不用说出判决了,我多次催促其总是说等着吧。试问民诉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难道刘金龙作为民二庭庭长,从事法官职业2、3十年的法官会不知道吗,很显然其是为了偏袒原告,阻碍执行,违法拖延该案件,以达到后期为张红梅逃避执行的目的。同时,另外两起案件也是在2016年12月份就已经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2月份开完庭,但是至今长达8.9个月也未给我出具判决书,我多次催促,刘金龙总是答复等着或者等其他同类案件一起出判决,但是南皮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其他7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都在3、4月份作出判决了,刘金龙的三个案子为什么至今还不出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解释不通的,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故意包庇对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案件,阻碍上述案件顺利执行、拍卖的非法目的。刘金龙这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违规审理案件的不作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务员法,甚至刑法渎职犯罪的相应处罚,以维护社会公义、正义。
三、刘金龙在(2016)冀0927民初16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徇私枉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了不承担责任的张永生的铜材,且明显超标的,因其这些行为致使上述铜材无法及时处分,损失惨重,刘金龙的枉法裁判行为应当得到严惩。
综上所述,刘金龙应该得到处罚而至今没有得到处罚。望各位领导,查明事实,严惩刘金龙枉法裁判的相关法律责任,为我这个平民百姓主持公道。谢谢各位领导。
投诉人:齐立敏
电话:13932787178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