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为争夺母亲名下的房产,花样百出,企图“鸠占鹊巢”。法院又如何保护这些母亲的合法权益?近日,卢湾区法院判决了两起母子间的房产纠纷案。
私自转产权
姜老太和小苗是母子,老太名下有一处房产。2003年8月,小苗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偷偷去办了房产买卖合同。小苗以姜老太为卖方,自己为买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擅自加盖姜老太的印章,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合同载明房屋价款为8万元。
之后,小苗又以该套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05年1月,姜老太得知此事后,向房屋产权登记处明确表示对房产买卖行为不予认可,要求将产权恢复到自己名下。母子为此协商不成。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姜老太的身份证由公安部门于1985年签发,
没有补办身份证的记录。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合同是小苗一手操办的,未经姜老太授权,合同签订也未经姜老太认可,相关印章也是由小苗擅自加盖。据此,法院判决小苗擅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强占亭子间
年近八旬的唐老太承租了本市一间亭子间公房,小林是唐老太的独子。2004年初,小林告诉唐老太,自己的儿子要结婚,因没有婚房,要暂时借住唐老太的亭子间。事后,小林儿子一家便再也不愿意搬出亭子间。唐老太有家难回,只得将儿子一家告到卢湾区法院,要求对方搬出亭子间,搬回原址。
小林称,他儿子在亭子间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是亭子间的共同居住人。如果儿子和儿媳搬回原住址,就得跟自己和妻子住在一起,两对夫妻共住一套房屋很不方便。所以,唐老太要求他们搬出亭子间,不利于公有住房的合理使用,也容易激化家庭矛盾。因此,小林不同意唐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唐老太是亭子间的承租人和户主,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他人无权剥夺。小林与唐老太虽是母子关系,但他在本市另有一套二室一厅全独用住房,故唐老太要求其迁出亭子间,于法无悖,应予支持。
私自转产权
姜老太和小苗是母子,老太名下有一处房产。2003年8月,小苗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偷偷去办了房产买卖合同。小苗以姜老太为卖方,自己为买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擅自加盖姜老太的印章,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合同载明房屋价款为8万元。
之后,小苗又以该套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05年1月,姜老太得知此事后,向房屋产权登记处明确表示对房产买卖行为不予认可,要求将产权恢复到自己名下。母子为此协商不成。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姜老太的身份证由公安部门于1985年签发,
没有补办身份证的记录。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合同是小苗一手操办的,未经姜老太授权,合同签订也未经姜老太认可,相关印章也是由小苗擅自加盖。据此,法院判决小苗擅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强占亭子间
年近八旬的唐老太承租了本市一间亭子间公房,小林是唐老太的独子。2004年初,小林告诉唐老太,自己的儿子要结婚,因没有婚房,要暂时借住唐老太的亭子间。事后,小林儿子一家便再也不愿意搬出亭子间。唐老太有家难回,只得将儿子一家告到卢湾区法院,要求对方搬出亭子间,搬回原址。
小林称,他儿子在亭子间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是亭子间的共同居住人。如果儿子和儿媳搬回原住址,就得跟自己和妻子住在一起,两对夫妻共住一套房屋很不方便。所以,唐老太要求他们搬出亭子间,不利于公有住房的合理使用,也容易激化家庭矛盾。因此,小林不同意唐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唐老太是亭子间的承租人和户主,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他人无权剥夺。小林与唐老太虽是母子关系,但他在本市另有一套二室一厅全独用住房,故唐老太要求其迁出亭子间,于法无悖,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