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6年11月30日,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商谈,未能谈成。2天后,12月3日,被拆迁人回到宅基地,发现部分房屋已被纵火烧毁。报案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派出所,至今未能破案。
二、2017年3月某天,被拆迁人中午回到宅基地,正好撞见施工单位在宅基地旁进行挖掘作业,宅基地住房侧墙被挖出一个大洞,报案于金汇派出所,施工单位说施工时不小心,后经过交涉,施工单位以泥土将挖的大洞补好。
三、2017年7月13日,被拆迁人回到宅基地,发现有两人在那里观察,经询问,他们说经拆迁办主任授意,要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前的滩涂进行挖掘,法律有明确规定这是违法的,对滩涂挖掘会使宅基地有沉降坍塌的危险。此二人建议被拆迁人去找拆迁办主任,被拆迁人在拆迁办等待一上午,主任没有来,于是被拆迁人回到宅基地处,发现滩涂没有被挖掘,而是宅基地内的部分场地已被挖掘,挖掘人已经撤离。后找到拆迁办主任,主任否认自己有授意他人对宅基地进行挖掘。再次找到施工方,施工方强调是主任授意。
二、2017年3月某天,被拆迁人中午回到宅基地,正好撞见施工单位在宅基地旁进行挖掘作业,宅基地住房侧墙被挖出一个大洞,报案于金汇派出所,施工单位说施工时不小心,后经过交涉,施工单位以泥土将挖的大洞补好。
三、2017年7月13日,被拆迁人回到宅基地,发现有两人在那里观察,经询问,他们说经拆迁办主任授意,要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前的滩涂进行挖掘,法律有明确规定这是违法的,对滩涂挖掘会使宅基地有沉降坍塌的危险。此二人建议被拆迁人去找拆迁办主任,被拆迁人在拆迁办等待一上午,主任没有来,于是被拆迁人回到宅基地处,发现滩涂没有被挖掘,而是宅基地内的部分场地已被挖掘,挖掘人已经撤离。后找到拆迁办主任,主任否认自己有授意他人对宅基地进行挖掘。再次找到施工方,施工方强调是主任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