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袋质量经常出问题,但是每次总能钻法律的漏洞,建议大家多去法律文书网上关注一下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纠纷,不要上当受骗。青岛安达根本就是家小作坊,质量和信誉都没有保障,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青岛安达液体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126号原告青岛安达液体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119XXXX。法定代表人徐绍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佳佳,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组织机构代码:73558XXXX。法定代表人赵晋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原告青岛安达液体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于伟健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变动调整为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浩、施佳佳,恒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晋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安达公司起诉称:安达公司与恒安公司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往来,此前双方合作一直签订购货合同,履行没有异议。2014年4月13日,恒安公司通过电话告知安达公司急需20套包装袋,要求安达公司先行发货后补签合同。型号、数量按照安达公司要求执行,单价按每套1800元计算,付款时间和方式为货到时一次性付清。因双方之前存在业务往来,安达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恒安公司发送20套包装袋,总货款为36000元。2014年4月17日,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恒安公司,后安达公司将货物发票寄送给恒安公司。恒安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安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恒安公司给付货款3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百分之三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恒安公司答辩称:安达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泄露的质量问题,双方的纠纷一直在解决之中。安达公司向恒安公司供应的货物不同批次之间存在严重差异,第一批供货符合双方约定,且尚有两个包装袋留存在恒安公司,与第二批供货明显不同。第二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应对两批液袋进行对比性司法鉴定,退货安达公司供应的剩余16套存在质量问题的液袋。故不同意安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安达公司通过物流向恒安公司发送液袋20套。2015年4月17日恒安公司签收。安达公司与恒安公司未就上述20套液袋的供货签订书面合同,均认可按照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该《销售合同》中约定恒安公司向安达公司购买车载液袋6套,规格为20立方,上装上卸,阀门为3英寸,带内衬袋;单价为1800元,价款共计108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7日内;交货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结算方式为安达公司按照恒安公司要求时间发货,货到时付款。违约责任为安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货的,安达公司逾期到货,每延迟一天,应向恒安公司支付所延迟交货总额3%的违约金;恒安公司逾期未支付给安达公司货款,每超过一日,恒安公司支付安达公司货物总额3%的违约金。安达公司据此要求恒安公司给付货款36000元及违约金。恒安公司不认可安达公司的主张,称安达公司供应的该20套液袋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对安达公司供应的两批液袋进行质量对比性司法鉴定确认安达公司供应的液袋存在质量问题,并将存放在恒安公司的剩余16套液袋退还安达公司。恒安公司不认可安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认为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且安达公司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另查,恒安公司以安达公司供应的液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安达公司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