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城乡建设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0号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4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规定及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结合林州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桃园大道两侧改造、长春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片区改造涉及到的龙山街道、振林街道、桂园街道、城郊乡、横水镇
行政区域内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的拆迁范围(具体以改造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林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林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龙山街道、振林街道、桂园街道、城郊乡、横水镇
三、征收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及期限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本次对被征收户的安置采取集中就近安置方式,安置地块分别为焦家湾和马家庄安置点、东街安置点、西街安置点、龙头山安置点、麒麟台沙岗安置点、李庄安置点、曲山安置点。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征收补偿之前林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改造区域内的宅基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附件1调查摸底表、附件2宅基地分类认定表)。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林州市实际情况,宅基地面积认定最大不得超出0.33亩,超出认定面积的按征地价①予以补偿。调查、认定和处理由依法成立的认定处理小组组织实施,认定处理意见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征收工作流程(附件3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流程图)
(五)征收时间从2017年9月开始。
四、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
1. 符合一户(子)一院②的居民独院,实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居民独院宅基地不再计算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价③按林政〔2015〕11号文件④计算补偿金额,按600元/㎡调换价⑤调换安置房,调换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被认定宅基地面积的1.3倍。超出1.3倍的给予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不足1.3倍的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按800元/㎡补足。
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过渡费、搬迁费、搬迁奖金等按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补偿金额。如选择调换安置房,可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⑥予以调换。产权调换选房面积超出应选房面积20㎡以内的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超出应选房面积20㎡以外的按市场销售价⑦购买安置房,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一套的部分可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
给被征收人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周转用房的不计算过渡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的按林政〔2015〕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补偿。
2.对有批示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比照区片住宅用地出让底价⑧计算补偿金额;附属物按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补偿金额,以上补偿金额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折算安置房。不领取土地补偿的也可按照800元/㎡保障价购买宅基地面积80%的安置房。
3.按照国家保障房政策,结合林州市住房实际情况,如该征收户产权调换安置楼面积人均达不到50㎡的,可按800元/㎡保障价补足。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根据派出所户口登记及住房情况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后给予保障。
为整村拆迁后保持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性,按每拆迁一户产权调换的居民独院给予所在村集体10㎡商业房,由行政村制定商业房管理规定,村集体统筹经营。
4.为把安置房打造成功能齐全的住宅小区,根据规划建设规模,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红白事理事房、公厕、垃圾中转站、健身广场、社区管理用房等服务设施)。
(二)货币补偿
1.符合一户(子)一院的居民独院,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按照所在区域区片住宅用地出让底价计算土地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林政〔2015〕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拆除验收后,两项合计一并支付被征收人。
2.其他认定的非一户(子)一院,宅基地按照征地价计算土地补偿,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林政〔2015〕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拆除验收后,两项合计一并支付被征收人。
3.企事业、集体单位、养殖场以及在租赁、承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经认定后按林政〔2015〕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奖励办法
自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按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拆除到位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前10天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自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60元;自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30元,超出该期限范围的不予奖励。
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虽签订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拆除到位的不予奖励。非一户(子)一院的居民独院不享受该奖励。
六、征收补偿安置结算程序
1、补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签协议先领补偿款”的原则进行。根据签订协议、腾空房屋拆除到位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2、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搬迁完毕,由相关乡镇、街道统一实施拆除。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后,持征收办开具的验收证明按搬迁验收先后顺序结算或选房。
4、选房应提交的手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勘丈登记表、夫妇双方身份证明。
七、其他规定
1、原则上如被改造村过去因各种原因已实施过片区改造,且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林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批准实施的,可按原方案执行,但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得合并使用。
2、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以适当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定的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或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4、2003年“三严禁一冻结”后建设的房屋由乡镇、街道牵头,结合相关部门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征收办按照认定处理意见予以计算补偿。
对2011年元月1日以来,擅自在本村土地上建设的超一户(子)一院房屋,特别是被征收户曾进行过征收补偿后又违章建设的,一律按违章建设处理。
5、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或征收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人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
6、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时限内纠纷不能解决的,可由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进行拆除,待产权纠纷解决后再作补偿安置,产权纠纷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不能因纠纷影响征收。
7、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者,由征收人和公正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按代管房处理。
8、对已抵押的房屋,须由抵押人和被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的正常进行。
9、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楼房设计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面积以房管局测绘为准,新房交房标准按毛坯房⑨交房标准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测绘、认定及评估以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为准。产权调换及补偿计算以林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核认定的为准。
九、本方案适用于本期棚户区改造划定的区域范围,解释权归林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十、本方案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解决方案,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安排征收办审核后由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