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吧 关注:2,998,452贴子:10,346,750
  • 5回复贴,共1

谁来讲一下,视同销售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网上查了一下,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标准的。有说会计上不做处理,税务上调增的,还有说会计、税务、增值税上都处理,我都晕了,比如外购货物送礼,说是视同销售,那么实际上是没有销售的,会计上做处理会不会有虚增收入的嫌疑,还有捐赠,不太懂


1楼2017-09-20 16:39回复
    哪位大神知道,讲一下吧


    2楼2017-09-20 16:39
    回复
      视同销售就是视同销售啊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9-20 17:19
      回复
        转载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所以,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案例:某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外购商品含税价1170,增值税税率17%,同月销售部门领用,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
        2、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营业外支出) 117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70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
        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所得税也应该按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处理主要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00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2.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1000。
        综上所述:尽管所得税是按视同销售处理的,但并不影响实际的结果。
        三、这笔业务是作为营业外支出---捐赠处理还是费用类-业务招待费处理呢?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招待费用。现如今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处理,该项业务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170×40%×25%=117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故而,该笔业务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一旦企业把该项业务记入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将全额调增,需要缴纳所得税1170×25%=292.50元。
        实务处理上绝大多数企业都是记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IP属地:湖北5楼2017-09-21 14:51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