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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莱特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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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贰零壹陆年伍月贰拾柒日晚上,正是人们在公园里游玩,在人行通道上遛弯,都在享受这初夏的惬意,到处都是一片国泰民安,繁荣祥和之气。
时间来到了晚上九时许,在河北省邢台市育才小学对面(始终浪漫服装店门口至育才幼儿园正门口)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极其惨烈的飞来横祸——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莱特轿车在明亮的自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加速度撞上了在自行车道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一位老者,伤者当时瞬间被汽车撞飞十余米,在空中腾翻落下又被肇事车前挡风玻璃二次撞击,鲜血染红了整个车挡风玻璃及车盖,挡风玻璃完全破碎(肇事车的行车记录仪为证)。汽车撞击瞬间无任何刹车措施及痕迹,汽车受伤者的阻力速度降了下来,车头扎入路边的冬青丛中,伤者自行车直接顶飞三十余米,严重变形。当时肇事司机试图驾车逃离现场,经现场路过群众大声斥责肇事司机,他才不得不停车,后来从车上下来一个摇头晃脑、满脸通红、腿脚站立不稳的中年男子(后经公安抓捕此人,是交通局下属单位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任县收费站站长——王川,77年生人,经常喝酒后开车狂飙)。肇事司机当晚刚刚结束了一场酒宴,从天一城开车到冶金北路,时速70迈左右,在非机动车道上重伤一人。肇事者王川在现场将近40分钟,一没有报警,二没有积极抢救伤者,眼睁睁地看着伤者由清醒陷入严重昏迷,更为恶劣的是,肇事者三次托、拉、拽伤者,给伤者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公安留存的录像为证),作为众所周知的常识以及考取驾照时必须具备的知识,我们都知道在发生有骨折及伤情较重的伤者时,应等待专业救治人员,而不要擅自挪动伤者,以避免对伤者的二次伤害,而且很多情况下,二次的伤害甚至比原始伤害更重,但是王川却拖拽伤者数米的距离。托、拉、拽伤者后犯罪嫌疑人王川试图将肇事车辆的后牌照拆取,无果后将后牌照双侧向中间掰曲,使现场群众无法辨认车辆牌照号,并指使其同伙张健将肇事车辆开离车祸现场(后公安局查明肇事车辆系邢台市交通局公务用车——专配给王川使用,车牌号码冀ER0139,车辆未按市政府要求喷公务用车字样)。晚上10:00事故科干警赶到现场后,现场已无肇事车辆和犯罪嫌疑人,现场已遭到犯罪嫌疑人及同伙的严重破坏,事故科干警全力追捕,直到次日凌晨警方在左右快捷酒店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王川。
王川作为一个单位的第一领导人,作为一个受党培养的领导干部,醉酒后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驾驶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且在自行车道上重伤无辜行人,不积极救治不积极报警,反而一再逃避醉酒的事实,逃避法律的治裁,这连一个正常的老百姓的道德素质都没有,怎么能做表率作用和示范作用?王川在撞人后一直在联系自己的同伙,自始至终不救治不报警,还故意伤害伤者,客观上使伤者失去了第二次活命的机会,给死者的家属造成了具大的精神痛苦。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0-04 05:49回复
    时间继续来到2016年5月27日晚上9时许,官二代王川从撞死正常行驶的老者到被警察抓获,时隔近4个小时,但是肇事者王川始终未报警,并且和抓捕的公安干警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其间肇事者本人一直未接受酒精检测,直至其被抓获后的酒精检测结果为75.92mg/100ML。通过法学专家查阅相关论文得知,人体在饮酒后三个小时后酒精消耗量大约达到一半,根据此推断,肇事者的酒精含量已经严重超过醉驾的标准,但是肇事者为逃避醉酒的事实,始终不报警,逃避法律制裁,导致鉴定迟延,不能鉴定发生事故时其的酒精含量。
    肇事者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当时肇事者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第36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42条:第1款:----不得超过限速------。第2款: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第91条等等。简而化之,当时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肇事司机就是醉驾,在自行车道,超速,并且行经人行横道前不减速行驶,更严重的情况撞人瞬间肇事者无任何制动措施,现场无刹车痕迹。
    肇事者做为一个成年人,并且拥有将近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不可能不知道饮酒后不能开车这个道理,但是他还目无法纪,视人命于草芥,醉酒后强行开公车上路飙车,客观上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车速远远超过市区限速规定,况且事发地段在市育才小学门口,冶金北路上的几个小学门口附近限速是30公里/小时,已远远超速200%以上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10-0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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