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7年9月28号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周交政【2017】387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通过了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审核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周政文〔2017〕37号批准。项目授权主体是周口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是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条件
2.1 项目概况(招标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提供的项目信息,仅供投资人参考,不应作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人应自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并自主决策。)
(1)项目名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项目。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项目规模:拟建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位于河南省中东部,路线总体走向大致为南北方向,项目起点位于商丘市宁陵县三丈寺村西与G310交叉处,经过商丘市管辖的宁陵县、睢县、柘城县、省直管县鹿邑县、周口市管辖的郸城县和沈丘县共6个县市,终点位于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互通,路线全长约154.13公里,其中:周口市境58.426公里。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路线起点于鹿邑郸城交界,由鹿邑进入郸城境,向西南经李楼乡东,在汲冢镇东南与G344交叉处设置郸城西互通,继续向南于巴集乡西与S324交叉处设置郸城南互通,在钱店镇西南与G220交叉,之后离开郸城境。郸城县境路线长34.70公里。
路线进入沈丘县,向东南经卞路口乡东与S211交叉,并设置卞路口互通,在新安集镇西北下穿郑合高铁,在新安集镇西与宁洛高速交叉设新安集枢纽互通,再向南连续与S102、沙颍河、漯阜铁路交叉,在周营镇西与G329交叉,设置周营互通,也到达项目终点。沈丘县境路线长23.73公里。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主线建设里程58.426公里,主线总投资497622.57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8517.14万元。连接线建设里程5.33公里,总投资16348.59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3067.28万元。总投资(主线+连接线)总投资513971.16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约102794.23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0万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0%;投资人出资约102794.23万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100%),占总投资比例20%;其余资金约411176.9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0%。(以批复的概算为准)。
(5)项目地点:周口市境内(郸城县、沈丘县境)。
2.2 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范围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的投资人。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
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在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公司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
2.3其他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财务状况:
(1)申请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连续三年(2014—2016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额300亿元以上,净资产额60亿元以上。
3.3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35%。
3.4商业信誉: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无不良记录,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信用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结果不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出具的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查询内容: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查询时间及方式: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自行查询。
3.5其他要求:
3.5.1申请人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应同时具备下述资质和能力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资质甲级;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2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近五年内(近五年指2012年01月0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公路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单项合同价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业绩数量不少于一份(须提供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投资)合同或投资框架协议2.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以母公司名义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时,提供其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
3.5.3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均应满足3.1款、3.2款(1)项、3.4款规定,联合体牵头人还应满足3.2款(2)项、3.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申请人的相应资格条件3.5款3.5.1项要求;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③牵头人及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成员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④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3.5.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5.5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参与投标的,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
3.6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总资产、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按照联合体牵头人总资产、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确定,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申请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周交政【2017】387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通过了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审核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周政文〔2017〕37号批准。项目授权主体是周口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是周口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条件
2.1 项目概况(招标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提供的项目信息,仅供投资人参考,不应作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人应自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并自主决策。)
(1)项目名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项目。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项目规模:拟建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位于河南省中东部,路线总体走向大致为南北方向,项目起点位于商丘市宁陵县三丈寺村西与G310交叉处,经过商丘市管辖的宁陵县、睢县、柘城县、省直管县鹿邑县、周口市管辖的郸城县和沈丘县共6个县市,终点位于周口市沈丘县周营互通,路线全长约154.13公里,其中:周口市境58.426公里。
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周口市境路线起点于鹿邑郸城交界,由鹿邑进入郸城境,向西南经李楼乡东,在汲冢镇东南与G344交叉处设置郸城西互通,继续向南于巴集乡西与S324交叉处设置郸城南互通,在钱店镇西南与G220交叉,之后离开郸城境。郸城县境路线长34.70公里。
路线进入沈丘县,向东南经卞路口乡东与S211交叉,并设置卞路口互通,在新安集镇西北下穿郑合高铁,在新安集镇西与宁洛高速交叉设新安集枢纽互通,再向南连续与S102、沙颍河、漯阜铁路交叉,在周营镇西与G329交叉,设置周营互通,也到达项目终点。沈丘县境路线长23.73公里。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主线建设里程58.426公里,主线总投资497622.57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8517.14万元。连接线建设里程5.33公里,总投资16348.59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3067.28万元。总投资(主线+连接线)总投资513971.16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约102794.23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0万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0%;投资人出资约102794.23万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100%),占总投资比例20%;其余资金约411176.9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0%。(以批复的概算为准)。
(5)项目地点:周口市境内(郸城县、沈丘县境)。
2.2 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范围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宁陵至沈丘段高速公路(周口市境)项目的投资人。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
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在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公司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
2.3其他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财务状况:
(1)申请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连续三年(2014—2016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额300亿元以上,净资产额60亿元以上。
3.3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35%。
3.4商业信誉: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无不良记录,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信用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结果不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出具的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查询内容: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查询时间及方式: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自行查询。
3.5其他要求:
3.5.1申请人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应同时具备下述资质和能力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资质甲级;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单位名称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2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近五年内(近五年指2012年01月0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公路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单项合同价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业绩数量不少于一份(须提供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投资)合同或投资框架协议2.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以母公司名义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时,提供其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
3.5.3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均应满足3.1款、3.2款(1)项、3.4款规定,联合体牵头人还应满足3.2款(2)项、3.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申请人的相应资格条件3.5款3.5.1项要求;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③牵头人及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成员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④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3.5.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5.5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参与投标的,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
3.6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总资产、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按照联合体牵头人总资产、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确定,联合体各方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应当符合招标人对申请人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