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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法律顾问专项服务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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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10-23 10:09回复
      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2楼2017-10-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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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3楼2017-10-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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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社会公共利益。


        4楼2017-10-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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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5楼2017-10-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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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执业三年以上;(三)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行政部门工作规则;(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楼2017-10-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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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国土资源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国土资源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四)参与国土资源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五)协助国土资源局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七)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办理国土资源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7楼2017-10-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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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按时参加国土资源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国土资源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国土资源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http://shangfatong3.bokee.com/505888374.html


                8楼2017-10-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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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国土资源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9楼2017-10-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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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各科室、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政策法规科,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10楼2017-10-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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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自接到资料或参加会议后,5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11楼2017-10-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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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国土资源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及时报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12楼2017-10-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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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13楼2017-10-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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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14楼2017-10-2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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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国土资源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15楼2017-10-2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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