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按时参加国土资源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国土资源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国土资源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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