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芒部镇政府滥用职权贱卖集体所有林权给百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紧急情况反映
反映人镇雄县芒部镇几万名村民。
被反映人镇雄县芒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雄县芒部镇芒部街上。
被反映人,熊良纯,现年约39岁,系镇雄县芒部镇人民政府2008年至2013年间的镇长。
反映请求:
1、请求立即对被反映人公然贱卖芒部镇集体所有的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下同),严重损害芒部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现任及前任官员的刑事、政纪、党纪责任;
2、请求责令镇雄县芒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擅自贱卖镇集体所有的林权给芒部镇百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到户。
事实和理由:
大约在1977年时任芒部区区委书记林正科在区一千多人参加的大会上(参会人员有上至当时镇雄县的县级领导,下有芒部区生产队队长、普通老百姓等)宣布,将当时的芒部区所管辖关口村、碗厂村、寨上村、沙坝村、岩洞、以那窝、发型村等六个村大部分荒山及少部分耕地集合到一起造林,由当时芒部区所辖24个乡镇的老百姓集体投资投工投劳,集体育苗、种树。林正科书记并宣布,以后树子有收益了以后,所有全区人民共同分红。当时种的树是杉树,整个造林工程,造了三年才完工。最终经各生产队丈量验收,总造林面积共约伍仟零九十亩左右。
撤并建以后,这五千多亩山林权,尖山乡分走大约500亩左右,板桥乡分走了500亩左右,剩余的基本归芒部镇。大约在2003年前后,国家推动林权制度改革。上述山林也在改革的范围内,此间,在未召开任何形式的群众大会的情况下,芒部镇政府就私自将上述山林的部分林权镇办到了自己的名下。但,尽管相当一部分山林虽然林权持证人是芒部镇人民政府,然而在林权证上仍特别附注林权的所有性质是“集体所有,股权到户”。
大约从1994年开始‘芒部镇政府在未召开任何形式的群众会议的情况下,就私自将上述山林出卖给他人砍伐,出卖所得全部归政府所有,百姓分文未得。从该年开始,对上述几千亩山林的出卖、砍伐就没有停止过,到2008年左右,上述山林就已快被砍伐殆尽。对于芒部镇这种私自侵吞集体资产、贱卖集体资产归其所有的行径,广大老百姓愤怒滔天,怨声载道,四处反映。然而,由于贱卖林权其中的利益关系十分强大,老百姓的反映从未得到任何部门的依法回应,相反,还有一些老百姓因为反复强烈反应诉求而遭到政府部门的不公待遇。
我们老百姓认为:根据上述山林造林的历史由来,即使在没有办理林权证之前,上述林权也是属于镇集体所有的林权;在林权改革后,林权仍然未改变其镇集体所有的性质。林权证载明的“权利人”虽然是芒部人民政府,但这是芒部政府私下窃取集体资产的行为,显然无效。对于部分注明芒部政府持证但性质属“集体所有,股权到户”的林权而言,更是属于不折不扣的集体资产,芒部镇政府仅仅是代表全镇人民行使集体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资产,必须由集体整体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集体资产的任何形式的处分,都必须经集体成员绝大多数同意。芒部镇政府作为行使上述林权的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未经全镇人民同意决定授权,并无权将上述林权资产处置,更无权将处置后的收益揣进自己的腰包。芒部镇政府及个别领导的擅自贱卖镇集体林权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力冒天下之大不韪对集体财产的破坏、私分,其行径直接造成了集体资产的重大流失,已经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的物权保护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为此,我们老百姓特反映前来,请求上级部门睁开双眼,看看被反映人等这些基层政府、无法无天的官员们是如何侵吞集体资产的!同时,更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为我们几万老百姓主持公道,责令贱卖反映人林权的芒部镇政府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损害上述林权的行为,并对已经贱卖掉的林权给老百姓的损失进行赔偿到户;同事,对列为被反映人的芒部镇政府个别领导及其他涉案官员进行查处,坚决将这些不顾天下法律之威严、不顾百姓利益的官中害群之马清楚出去,以慰民心、偿民失、倡公义、安芒部!
呈
反映人:镇雄县芒部镇2万多名老百姓。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转载于《芒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