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吧里有人提到“拉人头”,特地找了一篇关于“拉人头”相关的文章。这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的一篇文章。我不是说所有的“拉人头”都是传销,但是吧友们一定要慎重。
一说到“传销”,很多人可能阵阵“反胃”。
一来是,之前媒体曝光的传销组织限制参与者人身自由,需要费尽周折才能逃离“魔窟”,让人害怕;二来则是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始终“亢奋”的做事状态,让人讶异。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上传销,其最大的特点是抓住是每个人都有“致富、暴富”的心理,设立“金字塔式”财富分配机制和方式,吸引或发展人员参与其中。
那么,在各大互联网应用用或领域中,哪些领域或模式,会相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高危之地”呢?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先弄明白传销或网络传销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经营模式或方式涉嫌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
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简单说,鉴别某种模式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就看两点,其一,组织者或经营者有“发展成员”的行为;其二,成员需“交纳费用”且其收入以“所发展(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数量或消费业绩”为计算依据。
一说到“传销”,很多人可能阵阵“反胃”。
一来是,之前媒体曝光的传销组织限制参与者人身自由,需要费尽周折才能逃离“魔窟”,让人害怕;二来则是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始终“亢奋”的做事状态,让人讶异。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上传销,其最大的特点是抓住是每个人都有“致富、暴富”的心理,设立“金字塔式”财富分配机制和方式,吸引或发展人员参与其中。
那么,在各大互联网应用用或领域中,哪些领域或模式,会相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传销“高危之地”呢?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先弄明白传销或网络传销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种经营模式或方式涉嫌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
1、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2、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3、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简单说,鉴别某种模式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就看两点,其一,组织者或经营者有“发展成员”的行为;其二,成员需“交纳费用”且其收入以“所发展(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数量或消费业绩”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