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CSC资助的奥胡斯大学在读博士,因为参与了老板的项目,每个月多给开2500克朗,为了领钱就去办了税卡,结果办卡的时候没带大脑,把CSC资助的每月8500克朗奖学金也说了,于是一个月后不光收到了税卡,还收到了税单……告知我需要为这8500克朗的“额外收入”每个月缴纳2470克朗的所得税……
咨询了一圈之后,得知有一份《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是拿着《协定》前后总计向税务部门申请了三次退税,结果分别是:
第一次——我带着CSC资助证明去申请退税,被告知我攻读博士学位属于在职,不是学生,不享受学生免税条款(第20条),应遵照21条缴税;
第二次——我带着学校开具的非在职员工证明去申请退税,被告知我CSC的资助属于我在丹麦获得的“其他收入”,他们有权向CSC征税(第21条);
第三次——我特意联系我国驻丹麦大使馆教育组老师开具了CSC资助为税后资助的证明,希望通过第22条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解决,结果依然被驳回,理由是CSC资助属于我在丹麦获得的“其他收入”(还是21条),仅有丹麦政府有权对其征税,并建议我向我国政府要求退税……

看着这份回执我已经彻底无语了……我国政府资助我来你丹麦学习,然后你告诉我我国政府无权对这份资助征税,只有你们有权征税,让我向我国政府要来税款再交给你……这难道不是明抢么?!有这么讲道理的么?
别问我为什么不找老板和学校秘书……老板出差大半年还不知何时回来……学校秘书认为我需要缴税……
整个楼拿CSC的中国人十几个,就我一个遇上这事,真是倒霉催的,这就是你们眼中的丹麦,连个税收都整成这样……
急求有过类似经历的受CSC资助的小伙伴们支招啊!!大半年因为CSC的资助产生了2W多的所得税,真要交了我连房租都要付不起了
咨询了一圈之后,得知有一份《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是拿着《协定》前后总计向税务部门申请了三次退税,结果分别是:
第一次——我带着CSC资助证明去申请退税,被告知我攻读博士学位属于在职,不是学生,不享受学生免税条款(第20条),应遵照21条缴税;
第二次——我带着学校开具的非在职员工证明去申请退税,被告知我CSC的资助属于我在丹麦获得的“其他收入”,他们有权向CSC征税(第21条);
第三次——我特意联系我国驻丹麦大使馆教育组老师开具了CSC资助为税后资助的证明,希望通过第22条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解决,结果依然被驳回,理由是CSC资助属于我在丹麦获得的“其他收入”(还是21条),仅有丹麦政府有权对其征税,并建议我向我国政府要求退税……

看着这份回执我已经彻底无语了……我国政府资助我来你丹麦学习,然后你告诉我我国政府无权对这份资助征税,只有你们有权征税,让我向我国政府要来税款再交给你……这难道不是明抢么?!有这么讲道理的么?
别问我为什么不找老板和学校秘书……老板出差大半年还不知何时回来……学校秘书认为我需要缴税……
整个楼拿CSC的中国人十几个,就我一个遇上这事,真是倒霉催的,这就是你们眼中的丹麦,连个税收都整成这样……
急求有过类似经历的受CSC资助的小伙伴们支招啊!!大半年因为CSC的资助产生了2W多的所得税,真要交了我连房租都要付不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