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工地干活,安装室外电梯,负责刷油漆电焊等杂活,是工头招他去的,没签劳动合同。工头安排我父亲刷漆时,和工友两人翻转几百斤铁柱,铁柱弹起惯性砸中我父亲的脚趾。工头为省钱,没有把我父亲带到本地最擅长骨科的医院治疗,只去某医院做门诊治疗,二十多天不见效果,脚感染越来越肿。给压力下工头才带我父亲去广西北海中医院治疗,由于拖延太久,左脚第四个脚趾全部坏死,手术截掉,其余四个得保免强恢复。工头被促几十次电话才交、还医药费。后再没有得到一分赔偿,走工伤劳动部门和律师,说我们不属劳动关系,只属雇佣关系,告人身伤害造不成伤残等级,律师说农村户口只有一万或几千赔偿,甚有***女律师说我们没有证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她说都不行,连人身伤害都告不了,意思责任我们自己承担。又有一律师说假如九级只赔一万。更有广西合浦一司法鉴定所,说一脚趾不造成伤残,后改口说四个或大脚趾都不算,全部五趾断掉才免强十级。我想为何说法不一?这法律是不是看人身份来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