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学校发生损害事故,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保护监管责任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学校承担的只是一少部分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家长或学生或第三人承担。是否成年只是判断学生自身责任大小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