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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D设备分类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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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按照PED规定,制造商需对承压设备分类,设备的型式分为容器、管道、安全附件、承压附件和组合件。PED(2014/68/EU)第4条第一款中的(b):直接用火或其它方式加热,有过热危险的,用于产生温度超过110℃蒸汽或过热水,体积超过2L的承压设备和所有的压力锅(附录II,表5),那么按这句话,是不是指用火焰或其它方式加热的蒸汽或热水锅炉可以按照附录II的表5进行评估,那导热油锅炉算不算?


IP属地:江苏1楼2017-12-09 07: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