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在裁定书上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篡改国家法律条文的法院能公平正义吗?
一一一揭广西那坡法院(2017)桂1026执监1号枉法裁定书的五大要点:
2017年3月24日广西那坡法院(2017)桂1026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在广西高院全程监督下,由错案执行法院那坡法院调查后自认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后作出的裁定书裁定,该裁定书有:一处错误,八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三处篡改国家法律条文,一处故意对抗国家法律,一处上下串通、包庇掩盖、假借帮扶、实为堵嘴。详情如下:
一、一处错误
即裁定书第1页,罗丽荣出生年月是1956年1月25日。显然是错误的,罗丽荣是1965年1月25日出生[见判决书]。
二、八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1、裁定书第3页,许秀元的房产位于平孟镇平孟村“那额屯"。这是造谣,许秀元转让所得的坡别卫生站,位于平孟镇平孟街平百公路旁一侧,往百色方向,后离平孟街不到一公里,前离平孟派出所、边防检查站200米。而且今年2月29日广西高院主办法官王华妍亲自到平孟街实地调查过,到底偏不偏远,她会心里有数的。而那额屯是离平孟街大概有十几公里的村屯,那才真的偏远,这是法院都故意张冠李戴,混淆是非,是为其编造"许秀元的房子位置比较偏远,无人愿意购买"的谎言找借口。
2、裁定书第3页,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而许秀元手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载明:“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的三栋楼房[见效果图]。在房屋建筑面积上少"占地"二个字,性质却天壤之别。这是那坡法院在"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两个不同概念的面积上作文章,混淆是非。其目的是为其超值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3、裁定书第3页,"一栋为修建在防炮洞上方的一层土砖结构杂物房”。这是歪曲事实,后面一栋楼是红砖结构,二楼呈三间开(当年卫生站医务人员的宿舍),一楼是结构坚固具有防炮功能的建筑用房并非简陋的杂物房。所谓土砖结构是指人工用黄泥填充预制好的箱模(未经烧制的)后制成黄泥砖经晒干再垒砌成的房子,自然与红砖结构房的稳固性无法相比,法院如此造假房屋结构,竭力歪曲事实,目的是贬低房屋价值,也是为其超标的执行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4、裁定书第3页,将许秀元自有住宅二层混凝土结构房“危房"一栋。这是典型的弄虚作假,睁眼说瞎话。经办人原那坡县卫生局局长黄正纯、原平孟村长黄民向及现平孟村支书黄东明及周围村民的手写证明均证明许秀元的房屋不是"危房"。评判是否危房必须由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来评判,而法官有什么资格评定为“危房"。如此故意抵毁房屋建筑结构,贬低房屋价值,也是为其超标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5、裁定书第3页,建筑面积为168.35平方米(其中伙房面积45.78平方米)。是分明是捏造事实。右侧那栋平房才是伙房加医用消毒用房,呈三间开,占地面积60多平方米。法院这是在歪曲事实,目的也是为其超标的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6、裁定书第4页,“石壁山面积208.55平方米的”。这是无中生有,乱编乱造。许秀元房产围墙内的土地以前是很平坦的田块,后面是陡峭的石壁山,石壁山面积208.55平方米的面积从何而来?如此竭力编造,目的是为掩盖其违法行为。
7、裁定书第4页,"案涉土地在内面积3110平方”米"。许秀元房地产使用面积700多平方米,梁桂平购买后所建加油站那块地稍大一点约1000平方米左右,两块地加起来总共2000平方米左右,高院主办法官王华妍亲自下到平孟调查过,难道不知道吗?裁定书上说该宗地3000多平方米面积从何而来?
8、裁定书第5页,“平孟镇刚刚经过战争洗礼后”。平孟镇的确是发生战争,但那是1979年2月对越战争的事,已过了二十多年,怎么还说是“刚刚"呢?那坡法院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违背常理,胡编乱造,简直无耻之极。
三、三处曲解、篡改国家法律法条
1、裁定书第6页,"查封并非抵债的前置程序"。
这是曲解国家法律条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变卖是强制以物抵债的前置程序,而不是"查封并非抵债的前置程序”。同时以物抵债必须注意以下审查:其一、应经过有资格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作抵债价格合理的标的价。其二、要考虑该价格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的利益。其三、是经拍卖或变卖无法变现的方式和审查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标的物。
2、裁定书第6页,“法律未规定查封的财产范围必须与抵债的财产范围相一致"。
这是公然篡改国家法律条文。 根据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39条之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那坡法院如此疯狂篡改国家法律条文,目的是掩盖其执行过程中为满足债权人无理要求,超范围、超标的的查封找借口。
3、裁定书第7页,本案执行发生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还未出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无明确规定。 这是故意曲解国家法律法条、适用法律错误。故意用新法去套过去的问题,能有溯及力吗?为什么放着国家早早出台的法律不去执行而去采用未出台的司法解释?这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很明显就是故意违反《民诉法》(1991年4月9日版)第223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法律规定。法院之所以如此狡辩,目的为其已穷尽执行许秀元全部家产,迫使全家流落他乡十七年,丈夫病死他乡,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找借口。
四、故意对抗国家法律
裁定书第5页,未能查询到许秀元的权属证明,于2000年1月13日,直接查封了许秀元的一栋二层混凝土结构房屋。
这是执行法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你都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没有弄清应该查封的标的物,怎么去查封? 这不是失职吗?谁给你的权利? 法律规定,查封不动产必须确权即:必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才能查封,同时查封不动产时要制作清单,贴封条或张贴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法律规定。当年那坡法院执行时所谓的查封、抵债、贴公告等程序,左右邻居都不知道,街上的人和街上几家亲戚也不知道,这不是违反程序、暗箱操作又是什么?而且未查封的另外两栋楼也当作人情一并送给债权人罗丽荣,三个月后即同年6月份债权人罗丽荣转卖给李正吉并协助李正吉办理过户手续[包括李正吉的“早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正吉全家搬进去住后左右邻居才感到惊奇和莫名其妙。这就是法院执行人员赤裸裸地有法不依,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具体表现。[注:所谓李正吉的“早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许秀元向罗丽荣借款1万后,为了延期向罗丽荣还款,许秀元给罗丽荣写一张15100元借条。那坡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判加利息一起,许秀元须偿还罗丽荣22300元。由于许秀元在外忙于生意未及时还款,那坡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将许秀元全部家产(土地使用面746.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的三栋楼房)(见效果图)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听证会上罗声称已办有证,但未见她出示质证),罗丽荣于同年6月转卖给李正吉并协助李正吉办理过户手续,而李正吉提前在同年5月28日却拿到未经政府批准盖章的、改变原件标的物的伪造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与此同时,那坡法院裁定书中的第2一3页:"经调查被执行人许秀元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许秀元 在1994年8月4日以3万元人民币从那坡县卫生局购买得的原平孟镇坡别卫生所占地面积746.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两栋房屋(两栋房屋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一栋为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为修建在防炮洞上方的一层土砖结构杂物房)"。看看连房子建筑面积多少,什么建材结构,有多少栋楼都写不对,怎么说已调查清楚?如果象这个法官说已调查清楚,却在众目周知的情况还要去造假,说明这个法官的良心出现问题,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参与某种黑幕交易收到了好处,否则不会疯狂到连标的物都去造假。例如裁定书上:把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说是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把混凝土结构房、红砖结构房说是危房、土砖结构杂物房,把三栋楼房说是二栋楼。法官有什么权力去改变标地物?相反,许多证据都证实了许秀元实有房屋三栋,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而且众多有正义感的证明人均证实了许秀元的楼房建筑所使用的建材,极其负责任地表明了三栋楼房既不是土砖结构杂物房,也不是危房的观点。[见效果图]
五、上下串通、包庇掩盖,假借帮扶,实为堵嘴…









一一一揭广西那坡法院(2017)桂1026执监1号枉法裁定书的五大要点:
2017年3月24日广西那坡法院(2017)桂1026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在广西高院全程监督下,由错案执行法院那坡法院调查后自认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后作出的裁定书裁定,该裁定书有:一处错误,八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三处篡改国家法律条文,一处故意对抗国家法律,一处上下串通、包庇掩盖、假借帮扶、实为堵嘴。详情如下:
一、一处错误
即裁定书第1页,罗丽荣出生年月是1956年1月25日。显然是错误的,罗丽荣是1965年1月25日出生[见判决书]。
二、八处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1、裁定书第3页,许秀元的房产位于平孟镇平孟村“那额屯"。这是造谣,许秀元转让所得的坡别卫生站,位于平孟镇平孟街平百公路旁一侧,往百色方向,后离平孟街不到一公里,前离平孟派出所、边防检查站200米。而且今年2月29日广西高院主办法官王华妍亲自到平孟街实地调查过,到底偏不偏远,她会心里有数的。而那额屯是离平孟街大概有十几公里的村屯,那才真的偏远,这是法院都故意张冠李戴,混淆是非,是为其编造"许秀元的房子位置比较偏远,无人愿意购买"的谎言找借口。
2、裁定书第3页,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而许秀元手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载明:“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的三栋楼房[见效果图]。在房屋建筑面积上少"占地"二个字,性质却天壤之别。这是那坡法院在"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两个不同概念的面积上作文章,混淆是非。其目的是为其超值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3、裁定书第3页,"一栋为修建在防炮洞上方的一层土砖结构杂物房”。这是歪曲事实,后面一栋楼是红砖结构,二楼呈三间开(当年卫生站医务人员的宿舍),一楼是结构坚固具有防炮功能的建筑用房并非简陋的杂物房。所谓土砖结构是指人工用黄泥填充预制好的箱模(未经烧制的)后制成黄泥砖经晒干再垒砌成的房子,自然与红砖结构房的稳固性无法相比,法院如此造假房屋结构,竭力歪曲事实,目的是贬低房屋价值,也是为其超标的执行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4、裁定书第3页,将许秀元自有住宅二层混凝土结构房“危房"一栋。这是典型的弄虚作假,睁眼说瞎话。经办人原那坡县卫生局局长黄正纯、原平孟村长黄民向及现平孟村支书黄东明及周围村民的手写证明均证明许秀元的房屋不是"危房"。评判是否危房必须由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来评判,而法官有什么资格评定为“危房"。如此故意抵毁房屋建筑结构,贬低房屋价值,也是为其超标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5、裁定书第3页,建筑面积为168.35平方米(其中伙房面积45.78平方米)。是分明是捏造事实。右侧那栋平房才是伙房加医用消毒用房,呈三间开,占地面积60多平方米。法院这是在歪曲事实,目的也是为其超标的执行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6、裁定书第4页,“石壁山面积208.55平方米的”。这是无中生有,乱编乱造。许秀元房产围墙内的土地以前是很平坦的田块,后面是陡峭的石壁山,石壁山面积208.55平方米的面积从何而来?如此竭力编造,目的是为掩盖其违法行为。
7、裁定书第4页,"案涉土地在内面积3110平方”米"。许秀元房地产使用面积700多平方米,梁桂平购买后所建加油站那块地稍大一点约1000平方米左右,两块地加起来总共2000平方米左右,高院主办法官王华妍亲自下到平孟调查过,难道不知道吗?裁定书上说该宗地3000多平方米面积从何而来?
8、裁定书第5页,“平孟镇刚刚经过战争洗礼后”。平孟镇的确是发生战争,但那是1979年2月对越战争的事,已过了二十多年,怎么还说是“刚刚"呢?那坡法院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违背常理,胡编乱造,简直无耻之极。
三、三处曲解、篡改国家法律法条
1、裁定书第6页,"查封并非抵债的前置程序"。
这是曲解国家法律条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变卖是强制以物抵债的前置程序,而不是"查封并非抵债的前置程序”。同时以物抵债必须注意以下审查:其一、应经过有资格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作抵债价格合理的标的价。其二、要考虑该价格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的利益。其三、是经拍卖或变卖无法变现的方式和审查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标的物。
2、裁定书第6页,“法律未规定查封的财产范围必须与抵债的财产范围相一致"。
这是公然篡改国家法律条文。 根据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39条之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那坡法院如此疯狂篡改国家法律条文,目的是掩盖其执行过程中为满足债权人无理要求,超范围、超标的的查封找借口。
3、裁定书第7页,本案执行发生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还未出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无明确规定。 这是故意曲解国家法律法条、适用法律错误。故意用新法去套过去的问题,能有溯及力吗?为什么放着国家早早出台的法律不去执行而去采用未出台的司法解释?这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很明显就是故意违反《民诉法》(1991年4月9日版)第223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法律规定。法院之所以如此狡辩,目的为其已穷尽执行许秀元全部家产,迫使全家流落他乡十七年,丈夫病死他乡,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找借口。
四、故意对抗国家法律
裁定书第5页,未能查询到许秀元的权属证明,于2000年1月13日,直接查封了许秀元的一栋二层混凝土结构房屋。
这是执行法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你都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没有弄清应该查封的标的物,怎么去查封? 这不是失职吗?谁给你的权利? 法律规定,查封不动产必须确权即:必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才能查封,同时查封不动产时要制作清单,贴封条或张贴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法律规定。当年那坡法院执行时所谓的查封、抵债、贴公告等程序,左右邻居都不知道,街上的人和街上几家亲戚也不知道,这不是违反程序、暗箱操作又是什么?而且未查封的另外两栋楼也当作人情一并送给债权人罗丽荣,三个月后即同年6月份债权人罗丽荣转卖给李正吉并协助李正吉办理过户手续[包括李正吉的“早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正吉全家搬进去住后左右邻居才感到惊奇和莫名其妙。这就是法院执行人员赤裸裸地有法不依,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具体表现。[注:所谓李正吉的“早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许秀元向罗丽荣借款1万后,为了延期向罗丽荣还款,许秀元给罗丽荣写一张15100元借条。那坡法院于1998年10月23日判加利息一起,许秀元须偿还罗丽荣22300元。由于许秀元在外忙于生意未及时还款,那坡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将许秀元全部家产(土地使用面746.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的三栋楼房)(见效果图)抵偿给债权人罗丽荣(听证会上罗声称已办有证,但未见她出示质证),罗丽荣于同年6月转卖给李正吉并协助李正吉办理过户手续,而李正吉提前在同年5月28日却拿到未经政府批准盖章的、改变原件标的物的伪造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与此同时,那坡法院裁定书中的第2一3页:"经调查被执行人许秀元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许秀元 在1994年8月4日以3万元人民币从那坡县卫生局购买得的原平孟镇坡别卫生所占地面积746.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两栋房屋(两栋房屋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一栋为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为修建在防炮洞上方的一层土砖结构杂物房)"。看看连房子建筑面积多少,什么建材结构,有多少栋楼都写不对,怎么说已调查清楚?如果象这个法官说已调查清楚,却在众目周知的情况还要去造假,说明这个法官的良心出现问题,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参与某种黑幕交易收到了好处,否则不会疯狂到连标的物都去造假。例如裁定书上:把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说是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把混凝土结构房、红砖结构房说是危房、土砖结构杂物房,把三栋楼房说是二栋楼。法官有什么权力去改变标地物?相反,许多证据都证实了许秀元实有房屋三栋,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而且众多有正义感的证明人均证实了许秀元的楼房建筑所使用的建材,极其负责任地表明了三栋楼房既不是土砖结构杂物房,也不是危房的观点。[见效果图]
五、上下串通、包庇掩盖,假借帮扶,实为堵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