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简单说下此案中我不认同的一些问题
1、咱们先撇开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就浅谈杀人的本质,我个人认为,杀人是可以的,虐杀也是可以的,很多事情如果不由自己亲手去解决,那在这世上窝囊走这一遭活着还不如一条狗根本就不叫活着,举个例子,于欢案,催债人涉及辱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于欢还不动手杀掉催债人,那么活着的意义在哪,也许我说的偏激,也许有人要抨击我,但是每个人有自己的世界观,自己的理解,我定义活着的意义就是对得起自己良心,不做昧良心事,不去伤害任何对自身没有恶意的群体,但是也不纵容超过自己底线的人,也许有人会说做错了事自然有法律制裁,如果私刑几个家庭就因为一时冲动毁了,对,这么说是对的,但依然为我所不取,我无权掌控别人生死,但是我认为,死了做人好过跪着活。好了,回到主题,文中讲到受害人被切成2000余块碎肉,那么我想问,是什么深仇大恨能够做到这等丧心病狂的事情,刁爱青的性格应该不是那种得罪人,甚至把事情做绝的人,那么是什么驱使嫌疑人如此丧心病狂,这点为我只不取。如果有仇隙,杀人完或自杀或自首,要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虐杀应该用在哪?应该用在1叛国、2大不孝这些重罪上,而不是为了追求某些人内心一些变态的需求而残忍的对待无辜的人。
2,、虽说至今此案还是未能侦破,但是其抛尸手法亦为我所不取,抛开虐杀本质,既然把人肢解,分成这么多块碎肉,那么普通人很难分辨所发现的肉量到底是什么肉,文中提及,是有3根手指混杂在碎肉中,而后文又讲到码放整齐,内脏叠放,可以看出此人心理素质过人,且足够细心,那么假设嫌疑人把肉量与骨头分离开来,仔细分清楚,把肉量分批量做过期肉质丢弃一般,多选择一些丢弃点,控制每一抛尸地肉量,从而就算被人发现也以为是过期猪肉处理,其次,此人显然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可以把流浪狗活着猫之类肚子刨开,再将骨头按批量剁成小块塞入猫狗腹部,缝合,而当时,动物保护什么的措施应当没有现在严格,完全可以蒙混过关,再将猫狗尸体掩埋可以说美滋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