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瓜打工网吧 关注:2,910贴子:1,680
  • 0回复贴,共1

骂上司"死胖子,秃头"被解除,法院判决结果...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案情回顾
严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模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严某每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2015年2月起调整为7,000元。严某在模特公司担任高级模特经纪。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6.3.15条规定,打架斗殴、暴力侵害、性骚扰、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双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约定,严某的业务提成比例:每月税前营业额30万-1%提成,每月税前营业额40万-1.2%提成,每月税前营业额50万-1.4%提成。
2016年1月25日,模特公司以严某2016年1月25日上午,在办公区工作期间对首席财务官包文彬出言不逊、恣意辱骂、侮辱,进行人身攻击、扰乱公司正常秩序,行为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劳动合同第6.3.15条规定为由,解除与严某的劳动合同。严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674.59元。
2016年2月18日,严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模特公司: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47.54元;二、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26,807.85元。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严某的所有请求,皆不予支持。
严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模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47.54元;二、模特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26,807.85元(其中2015年10月9,235.75元、2015年11月6,693.89元、2015年12月10,878.22元。

2.一审法院意见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严某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模特公司认为严某使用黄色的带有很大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辞辱骂财务总监包文彬,诸如:死胖,秃头等。这是对包文彬的侮辱、诽谤,同时还造成了办公区域的围观、混乱。模特公司为此申请刘某、郝某某、滕思佳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严某确实对包文彬使用上述不文明言辞。而严某则认为,事件起因系2016年1月25日公司员工徐颖、徐莺先后去包文彬办公室商讨合同盖章一事,因包文彬就合同盖章一事辱骂和不尊重徐颖、徐莺,并用“getout”和“滚出去”等恶言相向。严某听闻后,便也敲门走进包文彬办公室,双方就合同盖章和不尊重女性的话题相互大声商讨,各执已见,期间并未使用不文明语言。严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亦申请徐莺、殷慧慧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面,从双方证人证言来看,严某系因工作而与包文彬进行交涉,虽双方证人对严某是否口出脏话,证词不一。然而,即使严某对包文彬讲了脏话,是严某处理事件不够冷静,所用言词过于偏激。但从事件起因来看,系因公司员工在与包文彬沟通工作时出现不洽,严某再次前去与包文彬沟通;从整个争执过程持续时间看,模特公司的证人刘某、郝某某证明均只有2至3分钟;从严某辱骂行为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模特公司证人郝某某陈述严某与包文彬争执时“我只知道我能听见,远点的不能确定”,模特公司证人刘某陈述严某口出脏言时“也没有什么人围观,大家都在工作。”可见,该事件并未如模特公司所言,造成了办公区域的围观、混乱。并且,即使严某在与包文彬发生口角争执时确实口出脏言,也还未达到劳动合同所规定的“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的严重程度。
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违纪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视劳动者违纪性质、违纪程度等作相应处理。模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和义务,若员工确实存在有违人文素养、有损声誉形象的行为,模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予以批评教育、加强管理。本案严某系初犯,且包文彬之间并无私愤,可先予警告、调整岗位等处罚,以观后效。若有再犯,再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严重程度是否要解除劳动关系。综合上述理由,模特公司认为严某存在严重违纪,并据此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严某要求模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确认的严某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模特公司应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47.54元(14,674.59×3个月×2倍)。
……
据此判决:一、上海伊丽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8,047.54元;二、上海伊丽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某2015年10月至12月提成人民币7,327.23元。
3.上诉意见
模特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严某要求模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47.54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严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严某在工作期间对公司财物总监进行辱骂、侮辱和人身攻击,严重扰乱了模特公司的正常秩序。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打架斗殴、暴力侵害、性骚扰、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严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当严某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时,批评教育不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且严某的行为恶劣,多次在邮件中辱骂公司上级领导,批评教育已对其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严某辩称,严某没有辱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常表现一贯良好,模特公司的证人也无法证明严某存在辱骂行为。模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合同第6.3.15条:打架斗殴、暴力侵害、性骚扰、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其主张的却是严某存在辱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综上,模特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二审法院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模特公司主张严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模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严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秩序,属于严重违纪。且模特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第6.3.15的约定,即员工存在打架斗殴、暴力侵害、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而无需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以及双方证人证言来看,严某在工作中与公司财务主管发生了言语冲突,虽用词偏激,但该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打架斗殴、暴力侵害、造谣诬陷、煽动闹事”中的任何一种,亦未产生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结果,尚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故对模特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双方当事人都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普工招聘,技工人才招聘平台,苏州蓝领工人招聘,关注百度贴吧苦瓜打工网.


1楼2017-12-27 11: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