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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那坡县许秀元冤案一一请看广西高院枉法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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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广西高院《(2016)桂执监65号》歪曲事实 的枉法裁定书进行对比批驳
一、广西高院(2016)桂执监65号中写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20日进行公开听证,为何一笔带过只字不提及庭审情况?因为这次听证会纯属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针对多项主要证据进行出示、质证、辩论,完全是一场掩人耳目,敷衍当事人,欺骗上级,愚弄群众的虚假庭审听证会,漏洞百出,不敢示人。而听证会庭审笔录复印件,后来经申诉人多次电话、短信、写信请求,3个多月后即7月28日主办法官王华妍才将听证庭审笔录复印给申诉人,当申诉人查看有篡改、添加、伪造的内容后非常气愤,并当场在签收栏和复印件上写"复印造假"几个字,表示抗议。[见证据目录二(7)]
二、关于申诉人许秀元受让所得的房地产状况首先确认一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详细标注:用地面积746.8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0.33平方米。[见证据目录二(15) ]
2、根据经手人原那坡县卫生局局长黄正纯、现平孟村村支书黄东明、原平孟村村长黄明亮及附近村民的手写证明证实许秀元房屋状况:即石头砌成的围墙,院内有房屋三栋,其中前面一栋为片石墙混凝土结构两层楼房四间开,后一栋为红砖混凝结构的两层楼,右侧一栋是二层盖瓦结构平房(许秀元嫌其遮阳而拆除上一层,剩余下层呈三间开),且都表明:并非危房。[见证据目录二(8)]
3、由申诉人许秀元本人叙述经专业技术人员绘制还原当年全部房产的《效果图》[见证据目录二(9) ],且众证明人均予以证实该《效果图》还原属实。
而相较于广西高院在裁定书写已查明是:746.87平方米的土地及两栋房屋(两栋房屋占地168.33平方米,其中一栋二层混凝土结构,另一栋是一层土砖结构房)及那坡法院(2017)桂1026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是:746.87平方米的土地及两栋房屋(两栋房屋建筑面积240.33平方米,一栋为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为修建在防炮洞上方的一层土砖结构杂物房),可见两家法院均属在说谎,故意隐藏、伪造、歪曲事实。
三、高院裁定书上写:因房屋位于那坡县平孟乡坡别屯,位置偏远。那坡法院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存在实际困难。2000年1月13日,那坡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二层混凝土结构房屋,并在1月14日将裁定书送达许秀元,丈夫农跃辉签收,农跃辉表示无法联系到许秀元,愿意变卖查封房产来还债。2000年3月4日,因房屋变卖无果。农跃辉向那坡法院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将我的房子及空地全部拍卖或抵偿给罗丽荣,并自行搬离至附近炮排营房居住。那坡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1999)那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将涉案房产作价23200元抵偿给罗丽荣。并于同年3月18日将房产移交给罗丽荣。
这段话蒙骗性很强,农跃辉是一个胆小怕事,老实巴交,毫无法律知识、因酒精中毒患病多年几乎呈半疯半癫的人,哪里知道其中问题的严重性,只要被法院执行人员的一威吓、诱导,便不知所措,只能任其摆布。
1、法院说许秀元房产位置偏远,那是睁眼说瞎话,如图几栋房屋位于平百公路边,往百色方向,后面离平孟街上1公里,往前200米是平孟镇派出所和边防检查站,大家说偏不偏远。如果真太过于偏远,平孟卫生所在此办公又如何方便群众就诊?而且主办法官王华妍于今年2月29日亲自下去平孟调查过,再清楚不过了。
2、法院执行期间本身就未依法办案,直接违反了最高法院1998年7月1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7条之规定。并找各种非法定理由来推卸责任。法院既没有去实施拍卖、变卖,也不存在流拍。如果想拍卖启动拍卖程序,变卖发布变卖消息,按理来说左右邻居及平孟街都应该知道的,怎么他们连都不知道呢?甚至连封条、公示什么都没看见?所以法院以拍卖、变卖存在现实困难,都是为其见不得光、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找借口。
3、在2000年1月13日查封的是二层混凝土结构房一栋,并不包其它两栋房屋,而且2000年1月14日询问笔录中农跃辉也表示:"将前面这栋出卖履行债务(前面这二层楼),由你们法院出卖,有时我找得了人买我也电话通知你来卖,卖后我住后面那栋"。这只说明双方只是停留在对话,并没有实质去变卖,怎么说变卖无果?如果真是变卖房子这么大一件事难道左右邻居不知道?同住在平孟街几家亲戚不知道?为什么都看见李正吉家搬进去住大家才感到震惊呢?2017年4月20日平孟街部分村民来百色中院参加听证会旁听时,才知道许秀元只借罗丽荣1万元的债务就被法院执行完全部家产的真相,否则,永远被蒙在鼓里,都以为许秀元至少欠十几万元,纷纷遣责法院的作为太不人道,比土匪还土匪。正如许秀元所说的,我的房产不是判决,而是被抢劫。
4、2000年3月4日的申请书并非农跃辉亲写(法院也承认是法院人代写),申请书上:"及空地全部"的添加部分没有签字盖章(比如医院处方再添加什么还得有修改医生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的。500多平方空地不是儿戏,怀疑是法院为满足债权人的无理要求,事后添加的。再有"我请求法院将我的房子拍卖或抵偿…"也只是指前面那一栋,即使"拍卖或抵偿"也只针对前面那一栋,并不另指其它两栋,最后法院执行人员也连未查封的另外两栋楼也当作人情去送人,这都是法院明目张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表现。
5、关于法院说农跃辉"自动搬离"而不是被赶出家门,说句公道话,哪怕法院执行人员有一点良心,存一点善念,只抵前面那一栋,保留其它两栋,他会自动搬离吗?就算他自动搬离,保留其它两栋放在那里发霉发烂也不会怎么怪罪法院吧,这都是司法人员已灭绝良心,丧失职业道德,妄图嫁祸于人的体现,最终发生农跃辉带病搬离后,无家可归,病死他乡的严重后果。
四、裁定书记录上说:2000年6月罗丽荣将房屋及土地以23800元转让给李正吉。但是在听证会上为何不出示相关办理手续。还说:李正吉购买后在原来房屋基础上进行添附和装修。这些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谁信?三栋楼房如《效果图》所示,李正吉又作何添附和装修?听证会上为什么不提到?不出示?现在却在裁定书上提及是何目的?
五、裁定书中写道:2002年间,因"边境大会战"建设需要修建沿边境公路,涉案房屋涉及拆迁补偿,平孟镇政府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进行补偿,李正吉家房屋拆迁补偿得9万元,安置宅基地220平方米。这是不真实的陈述,9万元的补偿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在2015年10月15日百色中院接访协调会那坡法院韩良波副院长也曾表示过有补偿文件,为什么在听证会上不出示相关补偿手续和文件?还有安置宅基地220平方米从何而来?在听证会的笔录上“李正吉的儿子"说是230平方米,到这里为何又变成了220平方米?事实证明,在平孟街谁人不知谁人不晓,李正家安置得400平方米即4个宅基地,后来李正吉家急于用钱卖掉一个,大家可以下去核实。
六、裁定书中写道:那坡县银磊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购买连许秀元的土地746,87平方米在内共3110平方米,这是明目张地歪曲事实,该地块加起来总共也就2000平方米左右,怎么到3000多平方米?分明都是在做假。
七、裁定书中写:法院多次做申诉人许秀元的化解工作……申诉人许秀元拒绝接受。分明是迷惑欺骗上级。看看:2015年10月15日在百色中院协调会上,那坡法院院长农卫忠及中院领导是怎样做化解工作的,即:"现在你毕竟是平孟镇人民群众,六十岁了,在南宁没有房子,老家也没有房子,只要愿意回来,以人为本,人为关怀的角度,通过司法救济也好,救助也好,政府违房改造也好,得到手才是好东西,象邓小平说的,不管白猫与黑猫抓到老鼠才是好猫,我认为应该是这样,既往不究,按照两级法院、两级政法委判研出来的方案来解决,在平孟镇安排一个80平方米以下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再加10万元左右救济,这就是底线,也是我最大的能力。不是错案才赔给你,你不要下次就没有机会了,……今天还叫涉访涉诉,明天就是缠访闹访”,"案件时间长了,不要去追究谁对谁错了,要追究100年也搞不清楚……"。象这样以权压人,避开问题来化解工作谁人能服,而且也不符合司法办案的法律规定。
八、送达程序也不合法,有意将审判阶段回执签收单当作执行阶段回执签收单,有意混淆送达回执程序。许秀元本人无论在审判阶段或者执行阶段均未收到那坡法院任何文书,在4月20日百色中院听证会上表态:未收到任何文书。可事后在庭审笔录上却发现"已收到”,显然是广西高院故意歪曲事实,陷害许秀元,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九、 关于裁定书中强调:被执行人许秀元欠债后下落不明无法交缴纳评估费,申请执行人罗丽荣也无力承担评估拍卖费用,都不是完整理由,都是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后推卸责任。执行人员可以灵活运用,先评估后收费,从评估价中收取。同时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中的评估费用是由被告出,但有时需要原告或申请拍卖的人垫付。如果申请人支付不起评估、拍卖费用,可以等到拍卖完了,评估机构可以从拍卖所得中抽取……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1-12 14: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