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以指导拍戏名义拍打被迫受害者”还是“以拍戏名义导致受害者被迫在寒冷中被捆一段时间兼之后多次大力打击被迫受害者的身体”,这样都会构成被迫受害者进行合理报复的原因,这个,从佛教角度,受害者的原谅仅仅是可能免除一小部分罪恶的因——因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对被迫伤害者进行无端打击,已经是有罪,何况是在已知的情况下打击被迫受害者,如果是打击曾经已达到一定如法修行程度的被迫受害者,就更构成不通忏悔重罪。
因为很多社会上的内容没有对此有详解,所以导致某些拥有佛卡或持有一定程度如法修行的修行者由于思想品德的败坏,挺而走险犯下无边重罪而不自知,所以在此详细解释一下因果在“被迫受害者”方面的大致罪恶构成(除非是前世或今世对施害者有所亏欠,否则如下就直接成立):
一、无论被迫受害者是否知情、是否对施害者进行原谅,都构成被迫受害者合理报复的因。
二、被迫受害者在原谅施害者的情况下,施害者还犯有触犯“天地之法”的因果报应,以及有损“天地之气”,这些都是要还的。
三、施害者只有在决定性被迫的情况下有可能透过佛法对施害行为所构成的负面因果报应进行减免。
四、施害者在进行施害之前对被迫受害者公开进行施害的提醒并公开忏悔自己的“未来施害罪业”甚至希望有机会改过,才可能构成透过佛法灭罪的可能性。
五、被迫受害者无法透过“总体”概念使“局部”的有意识者进行合理的报复,除非免报复的理由“客观”合理。
六、如果打算透过佛法进行“作威作福”,那么就算是如法修行,所得到的结果是“水中镜,镜中月”,并非得到“客观”真实利益,而且会因此消耗之前因如法修行所得到功德利益,导致所得善果因未能成熟而变小。
七、根据众生平等原则,没有任何众生有合理的理由无端施害于其他的众生(无论是由于道听途说对第三者进行打击报复,或根据自己的理解设立私刑对其他众生进行不合理的无端伤害,都属于这个范畴,因这个范畴所触犯的罪恶往往是不通忏悔重罪,如果所打击者是曾经修善、修佛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不通忏悔罪就坐实,而且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
一个运作、一件事情的善恶,起心动念起决定性的作用,并非运作、事情的成败得失,如果起心动念本身很差,没有利益众生的“客观”合理环节,甚至是由于无明、愚痴所导致的自私自利,那么就极易构成罪恶的根源,从而增加了自己受苦的真实业力。
在利己后才利众生、边利己边利众生及不利己专利众生的三个选择中,往往第三个是较容易修成正果的途径。更何况是:在消业的过程中坚持如法修行所得到的因。相反,如果被迫受害者在受害的同时,一直在进行无形的弘法利生、利益众生的活动,那么施害者所犯的罪恶就不可估量,并非“眼前的繁华”所能引证。而如果透过被害后的因而度化众生,被害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足量“综合福德”方可进行。一切只有利于施害者的行为,未必能达到弘法利生、利益众生的目的,可能只会产生反效果,让施害者觉得“自己这段时期对被害者构成的无端施害”是“客观”正确的。
南无阿弥陀佛!
十方三世诸佛菩萨如何回向,我亦如何回向!
因为很多社会上的内容没有对此有详解,所以导致某些拥有佛卡或持有一定程度如法修行的修行者由于思想品德的败坏,挺而走险犯下无边重罪而不自知,所以在此详细解释一下因果在“被迫受害者”方面的大致罪恶构成(除非是前世或今世对施害者有所亏欠,否则如下就直接成立):
一、无论被迫受害者是否知情、是否对施害者进行原谅,都构成被迫受害者合理报复的因。
二、被迫受害者在原谅施害者的情况下,施害者还犯有触犯“天地之法”的因果报应,以及有损“天地之气”,这些都是要还的。
三、施害者只有在决定性被迫的情况下有可能透过佛法对施害行为所构成的负面因果报应进行减免。
四、施害者在进行施害之前对被迫受害者公开进行施害的提醒并公开忏悔自己的“未来施害罪业”甚至希望有机会改过,才可能构成透过佛法灭罪的可能性。
五、被迫受害者无法透过“总体”概念使“局部”的有意识者进行合理的报复,除非免报复的理由“客观”合理。
六、如果打算透过佛法进行“作威作福”,那么就算是如法修行,所得到的结果是“水中镜,镜中月”,并非得到“客观”真实利益,而且会因此消耗之前因如法修行所得到功德利益,导致所得善果因未能成熟而变小。
七、根据众生平等原则,没有任何众生有合理的理由无端施害于其他的众生(无论是由于道听途说对第三者进行打击报复,或根据自己的理解设立私刑对其他众生进行不合理的无端伤害,都属于这个范畴,因这个范畴所触犯的罪恶往往是不通忏悔重罪,如果所打击者是曾经修善、修佛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不通忏悔罪就坐实,而且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
一个运作、一件事情的善恶,起心动念起决定性的作用,并非运作、事情的成败得失,如果起心动念本身很差,没有利益众生的“客观”合理环节,甚至是由于无明、愚痴所导致的自私自利,那么就极易构成罪恶的根源,从而增加了自己受苦的真实业力。
在利己后才利众生、边利己边利众生及不利己专利众生的三个选择中,往往第三个是较容易修成正果的途径。更何况是:在消业的过程中坚持如法修行所得到的因。相反,如果被迫受害者在受害的同时,一直在进行无形的弘法利生、利益众生的活动,那么施害者所犯的罪恶就不可估量,并非“眼前的繁华”所能引证。而如果透过被害后的因而度化众生,被害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足量“综合福德”方可进行。一切只有利于施害者的行为,未必能达到弘法利生、利益众生的目的,可能只会产生反效果,让施害者觉得“自己这段时期对被害者构成的无端施害”是“客观”正确的。
南无阿弥陀佛!
十方三世诸佛菩萨如何回向,我亦如何回向!